三湘都市報11月4日訊(全媒體記者 卜嵐)今日,記者從湖南省發改委獲悉,《關于發布湖南省法院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已于近日發布。《通知》指出,離婚案件,不涉及財產分割的,訴訟費按件交納;涉及財產分割的,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涉及財產金額比例交納。

《通知》明確,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申請費。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案件訴訟請求計算交納: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比例,分段累計。

非財產案件中,離婚案件,不涉及財產分割的,按件交納;涉及財產分割的,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涉及財產金額比例交納;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不涉及損害賠償的,按件交納;涉及損害賠償的,超過5萬元的,按照涉及金額比例,分段累計;其他非財產案件按每件交納。

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按每件交納。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按每件交納;超過1萬元的,按金額或價額比例,分段累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只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按每件交納;超過1000元的,按財產金額比例分段累計,最高不超過5000元。

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最高不超過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