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最新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最新法律條文)
《民法典》法條索引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3)皖民申614號
汪某與馬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4年8月16日登記結婚。2023年5月1日,汪某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汪某向秦某借款用于安徽暢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廠房工程施工履約保證金,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則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一、借款金額:人民幣5000000元,大寫伍佰萬元整。二、利息(無)。三、借款時間共捌個月。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止,到期日一次性還清。”武漢天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暢祥生物公司項目部在借條中“汪某”簽名上加蓋公章。一審另查明:秦某于2023年4月30日、2023年5月14日分別向汪某銀行賬戶中轉賬支付150萬元,共計300萬元。
庭審中,汪某自述其是武漢天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到安徽暢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項目部的項目執行經理。馬某自述其自2006年左右就無業,一直在家帶孩子。另,馬某賬號18×××788的中國銀行賬戶中自2023年4月30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間有多筆智能通通知存款利息到賬及購買理財產品的記錄。
再審法院認為:關于本案借款基本事實,一審法院認定2023年5月1日,汪某向秦某出具的借條實際借款金額為300萬元事實清楚。關于上述債務是否為汪某、馬某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經查,上述借款發生時,汪某與馬某系夫妻關系。涉案借款系用于繳納汪某擔任項目執行經理的安徽暢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廠房工程施工履約保證金,系汪某從事經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債務。秦某提交的證據證明馬某銀行賬戶自2023年4月30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間有多筆智能通通知存款利息到賬與購買理財產品的記錄以及汪某、馬某婚后購置的十一套房產(包括七套門面房、兩套辦公用房、兩套住宅)均登記在馬某名下,馬某認為其婚后雖沒有工作,但有理財收入,其用婚前財產在婚后進行了理財,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及購置前述十一套房產的資金來源于婚前財產。二審法院認定馬某實際享受了汪某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利益(包括對外借款及對外經營),案涉借款屬于汪某、馬某夫妻共同債務,并無不當。
百典解讀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第一、具備共同承擔債務的共同意思。如夫妻共同簽字,或一方簽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認。第二、具備“日常性”與“合理性”的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當該債務只有夫妻一方簽字認可時,證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因素。那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又該如何界定呢?“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事項,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文化消費等。法院在判斷負債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時,會結合負債金額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關系是否安寧、當地經濟水平及交易習慣、借貸雙方的熟識程度、借款名義、資金流向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對于上述案件中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第一,對于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我們推定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另行舉證。
第二,對于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在上述案件中,秦某需要向法院舉證證明《借條》的真實性、在簽訂《借條》時是否有夫妻二人汪某和馬某簽字,雖然《借條》僅有汪某的簽字,但事后馬某自認其自2006年左右就沒有工作,故雙方的家庭生活經濟來源主要是汪某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的收入,汪某從事經營活動產生收益用于與馬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法院認定馬某實際享受了汪某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利益(包括對外借款及對外經營),屬于汪某、馬某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百典建議
對于債權人而言,當準備出借款項的時候,不僅要考察債務人個人的償還能力,還應該考察債務人的婚姻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明確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為減少風險,增加債權的安全性,讓債務人夫妻共債共簽是最穩妥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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