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什么要求條件嗎(離婚有條件嗎)
以案說“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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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離婚
第一節 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一
登記離婚的條件(離婚不能草率行事)
法言俗語
在我國,男女結婚后如果要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指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達成離婚協議,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但實際上并非所有的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都會準許,需要具備一些法定的條件,婚姻登記處才會準予辦理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中婚姻登記機關準予辦理離婚登記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雙方有合法的婚姻關系。須辦理過結婚登記,持有結婚登記證明。離婚的主體是夫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者,不予辦理離婚登記。(2)雙方自愿離婚。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一致的,通過欺詐、脅迫達成的離婚協議,不予辦理離婚登記。(3)雙方當事人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親自前往。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且不得由他人代辦,只能本人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4)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已達成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離婚后子女由哪方行使直接撫養權,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及其數額、期限和給付方法,非直接撫養方對子女的探視時間、方式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離婚補償、離婚損害賠償以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協議應當符合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同時,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還需要提交《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證明材料,以及該婚姻登記處具備管轄權等條件。相比較于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具有程序簡易、便捷,對抗性較低的特點。
法官說法
01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符合法律法規所列明的條件,除需要具備自愿離婚、共同辦理、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等條件外,還需要提交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詳細規定可以查詢《婚姻登記條例》關于離婚登記一章。
02
涉及港澳臺、華僑、外國人的離婚登記,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還需要提交《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等材料。
03
一旦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的婚姻關系即解除,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
離婚登記的流程(離婚需要把家庭的問題處理好)
法言俗語
近年來,網絡上頻頻出現“閃婚閃離”的新聞,也引發了許多關于愛情、婚姻的討論。不斷增加的離婚數量帶來的不僅是婚姻的解體,隨之而來的還有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系列問題,如果處理不當還可能引發惡性事件。“家和萬事興”“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離婚數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會不和諧因素,影響著社會穩定。為應對不斷攀升的離婚率以及遏制草率離婚,《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30日的離婚冷靜期。不論是否閃電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均需要按照相關的程序進行,關于離婚登記的程序主要規定在《婚姻登記條例》中。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離婚登記存在三個步驟:
(1)申請。按照該條例第10條、第11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的,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除應當出具上述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出具的有關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查。審查的過程最主要的是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如審查雙方當事人對于離婚是否達成一致意見,有無欺詐、脅迫、弄虛作假等違法現象,對子女安排和財產分割是否合理等。當事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當事人有違反《民法典》的行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不予登記。對于觸犯刑法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且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正式解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其登記的其他事項也同時發生法律效力。
為了維護家庭的穩定、防止草率離婚,《民法典》在協議離婚部分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在上述第二個步驟之后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內容,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即雙方需要在申請離婚登記30日后再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才給予登記離婚。離婚冷靜期是法律上的新鮮事物,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熱議。《民法典》設置30天的離婚冷靜期是給男女雙方一個理性思考的機會,向婚姻當事人發出了珍惜婚姻、反對草率離婚的信號,體現了國家對于維護婚姻穩定的態度和決心。
以案釋法
案例一 小劉與小李通過網戀相識,于2023年2月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并生育兩個孩子。2023年年底,妻子小李通過查看丈夫小劉的微信聊天記錄,發現小劉與他人聊天語言曖昧,憤然要求離婚,并把娘家人喊來,小劉無奈只好同意,二人于2023年1月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三個月后,小李自己帶著兩個孩子忙得焦頭爛額,兩個孩子整天喊著要找爸爸,小李也覺得自己當時過于草率,主動找小劉要求復婚。
案例二 原告林某榮與第三人盧某煦于1979年8月登記結婚,領取了坎市鎮結字第121號結婚證。1994年8月7日,原告林某榮和第三人盧某煦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坎市街委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結婚證向坎市鎮人民政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員在《離婚登記申請書》上填寫了部分內容(離婚原因、子女安排、財產處理、其他協議以及有關單位調解意見等欄內未填寫),并在雙方申請人簽字及領證人簽字欄里寫上了盧某煦、林某榮的姓名,盧、林二人分別在上述兩欄內各自的姓名下捺上了指印。由于當時原告和第三人雙方都未帶照片,無法領取必須貼有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方為有效的離婚證。當天下午,第三人盧某煦獨自帶上自己及原告中學時的照片到鎮政府辦公室,由婚姻登記員貼上二人的照片并加蓋坎市婚姻登記專用鋼印后,將盧、林二人的永坎字第03號離婚證兩本發給盧某煦。事后,盧某煦即到永定坎市水泥廠工作,沒有將林某榮的離婚證交給其本人。第三天,原告林某榮向坎市鎮人民政府提出反悔。數日后,第三人盧某煦在婚姻登記員的要求下,將應由林某榮持有的離婚證交回坎市鎮人民政府,但林某榮表示不領取離婚證,并向永定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1994年11月21日,永定縣人民政府書面復函林某榮其申請不屬復議范疇。同月25日,林某榮向永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坎市鎮人民政府于1994年8月7日發出的永坎字第03號離婚證。12月2日,永定縣人民法院對林某榮的起訴書面裁定不予受理。林某榮不服,提起上訴。中院于同月27日裁定撤銷原審裁定,由原審法院立案受理。永定縣人民法院受理后,將盧某煦列為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永定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坎市鎮人民政府在辦理原告林某榮與第三人盧某煦的離婚登記手續時,在當事人沒有帶照片無法領取必須貼有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方為有效的離婚證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先在《離婚登記申請書》“領證人簽字或蓋章、捺指印”欄里捺上指印,違反了離婚登記程序。原告沒有領取離婚證而提出反悔,符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根據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第3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于2023年6月27日修正,相關規定參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70條第3項。),該院于1995年3月9日作出判決:撤銷永定縣坎市鎮人民政府1994年8月7日頒發的(1994)永坎字第03號離婚證。一審判決后,被告坎市鎮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盧某煦不服,向龍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龍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坎市鎮人民政府受理盧某煦、林某榮的離婚登記申請合法,但沒有作出和送達對申請是否同意的書面決定,即予以登記和在未依法制作送達離婚證的情況下要求盧某煦、林某榮在領證人簽字欄中捺指印,并收回注銷坎革結字第121號結婚證的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撒銷。因林某榮、盧某煦均未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坎市鎮人民政府應對該申請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審法院判決得當,上訴人所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據此,依照《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16條和《行政訴訟法》第61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于2023年6月27日修正,相關規定參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89條。),該院于1995年4月19日作出判決:(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撤銷坎市鎮人民政府對盧某敗、林某榮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和注銷坎革結字第121號結婚證的行為。(三)由坎市鎮人民政府對林某榮、盧某煦的離婚登記申請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法官說法
01
離婚冷靜期并非干涉雙方婚姻自由,而是給雙方慎重思考的機會。離婚冷靜期期間,婚姻雙方要冷靜審視夫妻關系,慎重思考離婚給雙方帶來的影響,仔細分析雙方是否還有和好的可能,避免草率離婚。
02
離婚冷靜期期間,如果一方對已經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分擔內容反悔,亦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03
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可以選擇報警或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方式進行處理。實施家庭暴力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離婚冷靜期期間撤回離婚申請的,另一方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04
協議離婚中。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雙方婚姻關系方才宣告結束。離婚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不得與第三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登記結婚,否則將會構成重婚罪。
05
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如果違反法定程序,則離婚登記存在被撤銷的風險。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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