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承認事實婚姻嗎(新婚姻法承認事實婚姻關系)
很多人認為只有通過婚姻登記才是合法的婚姻。事實上,我國存在未經婚姻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我們國家法律是認可事實婚姻的。那么,事實婚姻可以辦理離婚嗎?近日,甘肅省司法廳調解專家、甘肅省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解放對此問題進行了相關解讀。
解老師說,當今社會上不少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形同“夫妻”,但這樣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不過,符合一定條件可以構成事實婚姻,受一定的法律保護。那么,怎么認定是“事實婚姻”?
一、認定事實婚姻
所謂事實婚姻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歲,女20歲);
(2)雙方自愿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事實婚姻怎么離婚
我國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以后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之前的男女雙方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實婚姻是承認的,也就是說它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在實踐運作中,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自行協商解除婚姻,一般是要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民政部門一般不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
至于離婚相關事宜,則同樣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辦理。
事實婚姻是在特定歷史時期即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產物,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也是有限的。希望其后、特別是當前因愛、因需要生活在一起且沒有登記的“夫妻”,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和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事實婚姻中的財產分割
對于事實婚姻,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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