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手續(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一、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就離婚相關問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達成一致意見,向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由民政局頒發離婚證解除婚姻關系。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意,否則只能訴訟離婚。
二、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準備相關證件
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外籍人士、港澳臺胞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則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港澳臺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2、準備相關材料
每人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免簽名,一式三份),在離婚協議書里面,必須明確說明雙方是自愿離婚,并且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3、夫妻雙方本人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申請。民政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如果有一本結婚證丟失,丟失結婚證的一方應當作出書面遺失聲明。到檔案室調取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加蓋檔案專用章,再進行辦理。初審之后,工作人員發給雙方《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雙方回家等待。
4、夫妻雙方拿到回執單后,需要回家等待30日冷靜期。
5、30日冷靜期后,雙方再次共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民政局工作人員經查證情況屬實后,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三、訴訟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必須選擇訴訟離婚:
1、只有一方要求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未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是限制民事行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4、未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
5、雙方或一方無法回戶口所在地親自辦理的
到法院起訴離婚的流程:
1、準備起訴材料
具體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本人的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居民身份證(應在有效期內)(原件和復印件);
(3)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4)親自簽字的起訴狀(兩份);
(5)如果有共同財產,需提供財產證明文件;
(6)如果有子女,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鑒定報告等文件;
(7)如果對方存在家暴、出軌、虐待遺棄、吸毒賭博等行為,收集相關證據。
2、帶著以上材料,到對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3、立案成功后,繳納訴訟費,等待法院通知開庭。
4、開庭時,由法院安排調解,如果雙方在開庭過程中對解除婚姻、財產、子女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可以當天出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等待法院出民事判決書。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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