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什么企業財產?——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之間的財產按照約定財產制。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離婚財產分割吧。

這意味著,在婚姻存續期間,配偶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商定哪些財產屬于丈夫或妻子、所有財產和部分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所有權人;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確定共有財產或者個人財產。

通常我們所說的“離婚財產分割以及財產”特指“共同管理財產”。

法律制度規定的“共同進行財產”,主要內容包括:工資收入、經營企業收入、創作收入、遺產收入。

法律規定的“個人財產”,主要包括:婚前財產、人身損害賠償所得、遺囑或贈與協議明確給其中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離婚財產分割,怎么分?

對于企業共同進行財產,由夫妻兩人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進入法院,一般為平均分割,特殊情況下法官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進行分割的特殊情況——家務補償、經濟發展幫助、損害賠償、懲罰性分割】

1. 離婚財產分割家務補償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承擔了比較多的家務,例如照顧子女、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離婚時,這一方有權請求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2. 離婚財產分割經濟幫助

離婚時,如果企業一方生活學習困難而另一方又比較有能力的,有能力的另一方應當及時給予學生適當可以幫助。

3. 離婚財產分割損害賠償

如果沒有離婚是因為他們其中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網絡暴力、虐待或遺棄家人、其他國家重大過錯,另一方企業可以通過請求損害賠償。

4. 離婚財產分割懲罰性分割

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財產的:

離婚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方可以少分也可以不分。

離婚后,發現一方有上述問題行為的,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

對于“家務補償”和“經濟幫助”兩種情況,以雙方協商為主,協商不成的,法院再作出判決;而對于“損害賠償”和“懲罰性分割”,不存在雙方協商,直接由法院作出判決。

[請求財產多分的一方應主動提供相應證據]

離婚財產分割,怎么分?對應前述四類特殊情況,主要有以下四類證據:

1. 承擔較多家務的證據。

2. 一個人自身經濟困難和另一個人負擔能力的證據。

3.對方重大過錯的證據,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

4. 對方有隱藏、轉移、毀損、揮霍我們共同進行財產等證據。

請求多分財產的一方,應當積極收集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