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舉債,法院將該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的。如果法院認定系夫妻一方債務,執行中只能對該夫妻一方的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半的財產進行執行。對于債權人來說,為了最大限度保障債權的實現都希望夫妻共同承擔還款責任。這就需要債權人在締結合同過程中注意必要的細節,一定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并留存相應的證據,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筆者梳理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規定的主要法律依據,發現隨著時間的推移,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也在發生變化。在2023年以前,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24條。該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條解釋側重保護債權人利益,加重了夫妻一方的舉證責任。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的,原則上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舉證證明爭議債務系舉債的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在債務發生時明知夫妻之間系財產約定制。實踐中,夫妻一方舉證是比較困難的,這就造成了許多個人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023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以下簡稱《夫妻共同債務的解釋》)改變了之前的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規則。從條文設計來看,該解釋體現了平等保護債權人和夫妻雙方的利益,兼顧維護交易安全與婚姻家庭穩定的理念。為解決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債務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概括該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主要有三層意思:第一,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屬共同債務。表現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屬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舉債一方個人債務。但有一個例外,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023年1月1日《民法典》開始實施。《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條完全繼承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解釋》的內容,兩者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完全一致。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的理解

實踐中,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和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這兩種情形容易把握,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中的“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的認定標準各地法院裁判不一,存有爭議。何為“沒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何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1.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日常家事代理是認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債務性質的根據。此類債務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以婚姻關系為基礎,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產買賣等。為保護未舉債的配偶一方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將舉證責任課以債權人,以倒逼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系時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按照《民法典》第1064條第1款規定要求舉債人的配偶一方簽字同意,確保債務形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夠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情況。

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裁判主旨: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應參考國家統計局對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的分類,結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準、借貸的目的等因素綜合衡量。

案例檢索:

王某、陳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3)新民申118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說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舉債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應當區別夫妻另一方是否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認,是否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其他特殊之需要,包括用于夫妻家庭購買大額物質資產、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經營活動或雖用于一方經營活動但經營收益歸夫妻家庭共同所有的情形,是否給非舉債夫妻一方增加其他利益等具體情況,并在兼顧債權人信賴利益保護,防范惡意逃避債務和虛假訴訟的基礎上,綜合確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其中,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應參考國家統計局對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的分類,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費、日常精神消費、日常投資性消費以及為贍養老人、教育撫育子女的合理花費等,結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準、借貸的目的等因素綜合衡量。

【典型案例2】

裁判主旨: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消費日趨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傳統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開支。

案例檢索:

雷某某、劉某某等股權轉讓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蘇民申5712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說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從該規定可見,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仍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消費日趨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傳統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開支,還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支出,這些支出系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支出,性質上均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

【典型案例3】

裁判主旨:

夫妻一方享受了借款利益,即便該借款系夫妻另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但該借款實際用于兩人的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檢索:

馬某端、吳某紅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1民終25102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說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朱某民向馬某端借款,借款資金進入了吳某紅的賬戶,吳某紅將其中259萬多元用于償還吳某紅與朱某民共同所有的房屋的貸款,吳某紅享受了借款利益。因此,即便該借款系朱某民以個人名義向馬某端所借,但該借款實際用于兩人的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吳某紅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典型案例4】

裁判主旨: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案例檢索:

應某、駱某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7民終6114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說理: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于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該解釋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本案方某于2023年8月15日向應某、駱某出具欠條,王某未在該欠條上簽字,故無法認定該債務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其次,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事項,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文化消費等。而本案債務系方某個人向應某、駱某借款用于工程項目,屬于用于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再次,應某、駱某主張本案債務系方某、王某夫妻共同債務,應由應某、駱某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應某、駱某未能舉證證明方某、王某共同經營本案欠款涉及的工程,也未能證明該工程存在收益且王某有分享收益的情況,僅憑王某基于應某的催討支付了5萬元,無法認定系王某對本案債務的追認,故一審認定本案債務為方某的個人債務,并無不當。

四、實務提示

提示一:夫妻一方在借款合同上作為共同借款人簽名或單獨出具共同還款聲明。此方式是認定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最為直接的證據,也是銀行在放貸前易操作的步驟。信貸人員在貸前調查階段應查明借款人婚姻狀況,準備好制式合同或聲明,讓夫妻一方簽字,將此作為放貸的附加條件。

提示二:注意留存夫妻一方共同辦理借款或知情借款的視頻、錄音材料。夫妻一方雖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或事后追認,如果有視頻、錄音或照片證明夫妻一方共同到銀行辦理借款手續,說明其明知配偶借款未提出異議,能推定該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提示三:關注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產或生活。銀行通過關注資金流向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的企業或項目,或者所得收益歸于夫妻共同管理或支配。由此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