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大家最看重的是房子,離婚時,同樣也是,雙方很可能會為房子爭得頭破血流。在離婚房產糾紛中,小房置換大房的情況也是很復雜的一種情況。今天咱們就來說一說。

婚前小房婚后換成大房,另一方能平分一半房產嗎?

小明在婚前擁有一套小平米住房,小明與小紅相識1年后登記結婚,結婚后,小明將這套小平米住房換成了一套面積稍大的住房,可惜好景不長,小明和小紅的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但,兩人因為現在這套住房屬于誰爭執不下,最終鬧上了法庭。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小明和小紅現有住房雖然是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但是,購房款均源于小明婚前小平米房屋的買賣交易,小紅未出資金。據此,法院判決小明小紅居住的房屋歸小明所有。

婚后一方出資換房,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嗎?

小李和小花都是再婚,婚后,兩人居住在小李的一套兩居室中。一年后,小李想將這套兩居室換成一套三居室,為此,小李以個人名義向朋友借了50萬元,隨即,小李賣掉了兩居室,順利換成了一套三居室。

三年后,小李和小花因為價值觀不合,決定離婚。但是,兩人對這套房產的分割、債務償還爭執不下,起訴到了法院。

經過法院審理,擁有一套兩居室的小李于婚前做了財產公證,也就是說,之前的兩居室屬于小李的婚前個人財產,賣房而得的賣房款也屬于小李的個人財產。小李跟朋友的50萬借款,并非是夫妻名義的借款,也屬于個人借款。因此,現有三居室屬于小李,50萬債務由小李一人承擔。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我們可以進行這樣的簡單判斷:如果婚后購房資金來源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規定的情形,則屬于共同財產。如果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則屬于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