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構成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構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理解與認定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涵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所構成的刑事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是告訴才處理,而婚姻自由應當理解為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
首先,主觀上,有實施暴力來干涉婚姻的主觀意識,其次、客觀上要求暴力行為的發生,如毆打、捆綁、限制人生自由等相關暴力行為的發生。最后,暴力行為必須是以干涉婚姻自由為出發點,干涉結婚自由或干涉離婚自由。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法律后果
首先、按犯罪情節及造成的后果不同來進行定罪量刑,采用暴力行為干涉婚姻自由的,只要該行為實施,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能由受害人告訴的才處理。
其次,采用暴力行為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該案由公訴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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