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遺產繼承最新政策婚姻法新規定(關于遺產繼承最新政策感受)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國有兩種繼承方式,分別是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本文會簡單介紹一下有關這兩種繼承的基礎知識,包括遺產繼承分割規定和實踐中怎么辦理繼承手續兩個大的方面。
一、遺產怎么分割?
1. 被繼承人(也就是死者)沒有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分割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定的繼承人順序繼承死者的遺產。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三類,第二順位繼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類。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有第一順位繼承人,那么他的遺產就由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割。這里有一點需要特別說明,因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有配偶,所以在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時,要先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析分,舉個例子,被繼承人死亡時手上有100萬的存款,他配偶手上一分錢沒有,那么這100萬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就要先分出50萬給他配偶,這是他配偶的財產,然后剩下的50萬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由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平分。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在世,那么他的遺產就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
在法定繼承中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是《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的代位繼承。所謂代位繼承,就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這一輩死前,他的子女也就是父親、母親一輩先于爺爺奶奶們死去,那么孫子孫女這一輩就可以代替父親、母親這一輩繼承爺爺奶奶他們的遺產。
另外,為了最大程度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其實并不一定都是平均分割——盡了更多贍養、照顧義務的繼承人可以繼承更多的財產。
2. 被繼承人立了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遺囑——按照協議或遺囑繼承
首先,如果被繼承人立了遺贈扶養協議,在協議中將遺產留給某人,但同時要求某人必須做到贍養、照顧老人,做不到那就不能繼承遺產。這種情況下,即使后來老人立了別的遺囑,法院也以《遺贈扶養協議》為先。
如果被繼承人立了遺囑,那么只要遺囑有效,就需要按照遺囑繼承。現實中照顧老人多的一方很有可能拿不到遺產。而《民法典》規定了將近六種形式的遺囑,每一種形式的遺囑能否生效都要具體論述,需要了解的讀者可以留言、電話咨詢,或者看我們過往寫的文章內容。
當然,實踐中也有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也沒有第二順位繼承人,遺產就要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二、實踐中怎么辦理繼承手續
實踐中有兩種方式辦理繼承,分別是繼承公證和訴訟繼承。
繼承公證是指需要所有有資質的繼承人共同到公證處辦理公證,表明遺產歸誰所有的一種繼承方式,有了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就可以辦理房屋、車輛的過戶等等。辦理公證的好處是簡單快捷,一般半天到一天時間就能搞定,但是也有兩個缺點:一是需要找到所有有資質的人到公證處表態,實踐中可能父母、祖父母兩輩人混雜著交叉去世,導致需要到場的人特別多,難以協調時間和公證地點;二是需要所有有資質的人同意遺產分配結果,無論繼承人是否有遺囑,都需要讓所有人前往公證處辦理這個手續,一旦有人不同意,手續就辦不下來。
訴訟繼承比較好理解,就是起訴所有有權繼承財產的人,法院會在認定是否有遺囑、遺囑是否有效、如何進行遺產分割等方面作出處理,出具判決書。有了判決書,合法繼承人可以單獨拿著判決書辦理房產、車輛等過戶手續。訴訟繼承的優勢是可以繞開和對方的協商,拿到應有的遺產,缺點則是流程等比較復雜,難以操作。
以上就是有關繼承的相關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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