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為大家帶來第二期以案說法——繼承篇:

案例一

老張上個月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子,他的兒子就來家里吵著要分財產,但是老張的女兒說:“父親生前你長期打罵虐待,生病也不帶他去就醫,這才導致父親病重不治而去世,你沒有資格享有繼承權?!钡蠌垉鹤訁s認為他與父親有血緣關系,自己理應享有繼承權,那么他是否享有繼承權呢?

圖片來源于網絡

檢察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案例二

老劉今年70歲,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他在60歲的時候就寫好了遺囑,遺囑上聲明自己死后房子歸兒子所有。但近幾年,老劉覺得兒子不盡撫養義務,把自己丟在養老院不管不顧,他后悔把房子留給兒子,想重新立一份遺囑,重新分配自己的遺產,這樣可以嗎?

圖片來源于網絡

檢察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案例三

老張生育一子一女,在他去世后只留下一套價值50萬元的房屋。老張女兒主動提出放棄對房屋的繼承權,于是房屋全歸其兒子繼承。不久,劉某主張老張生前曾向其借款20萬元,有借據為證,并且向老張子女索要。那么老張的子女需要向劉某償還該借款嗎?

圖片來源于網絡

檢察官提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