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子女撫養權的變更問題

夫妻在離婚后,一方或雙方的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出于對孩子健康成長的考慮,可以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那么出現哪些情形時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勞動教養、被逮捕 、被收監服刑或較長時間出國無法直接撫養等。

二、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形式:

1、雙方協議變更。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2、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