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起訴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來講,法院是否會認定夫妻感情破裂進而判決離婚往往是最為關心的問題。根據本離婚律師多年來處理婚姻家庭糾紛的經驗認為:如果滿足以下五個條件,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法官便可以作出離婚判決。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良好婚姻關系的基礎之一便是夫妻之間相互要忠實。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將嚴重破壞夫妻感情,使之喪失賴以存在的基礎。因此,只要收集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此類行為,法官通常會選擇判決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反對家庭暴力乃是社會共識。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實施家庭暴力便是違法。此處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人并不限于夫妻之間的一方,而是包括孩子甚至是共同生活的其它家庭成員。這是因為:家庭成員之間最重要的紐帶是親情,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將導致親情被嚴重破壞,進而使夫妻感情隨之破裂。基于這個原因,法官也會作出離婚判決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賭博與吸毒會嚴重影響家庭生活,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如果不僅不及時改正,反而是屢教不改的話,引發夫妻之間更大的矛盾直至感情破裂是遲早的事兒。對于這種情況所引發的離婚糾紛案件,法官重點要審查當事人一方是否屬于屢教不改。所以在訴前準備證據時千萬不要忽略這方面證據的收集。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夫妻之間感情出現問題后,往往并不選擇馬上離婚,而是分居。借此使雙方冷靜下來考慮離婚是否是合適的最終選擇。本婚姻律師發現很多當事人對這種情況存在著一些誤解。比如:有的當事人認為無論原因是什么,只要分居滿兩年便可以獲得離婚判決。再比如有的當事人與對方處于分分合合的狀態,于是乎便將每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以湊夠兩年的法定標準。這些認識都是不正確的。

五、雙方當事人雖然不具備上述情形,但一致表示同意離婚,只是就子女撫養及離婚財產分割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官也會準予離婚。

七、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