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最近律所遇到了一位全職媽媽的咨詢!

這位全職媽媽的寶寶才一周歲多,但是婚后自己卻頻頻遭到先生的家暴,想起訴離婚,不知道法院會不會直接判離?如果不能一次性判離,擔心自己后面的生活會更痛苦!于是猶豫不決,拿不定主意!

聽到這里,作為一名法律人,雖然已經經歷了太多太多類似的案件,但是每一次依舊令我怒火中燒。

全職媽媽在社會中,無疑是一個弱勢群體,不少全職媽媽在離婚后,生活遭受巨大的挑戰,因此,現在的法律法規也一直在努力保護全職媽媽的權益。

回歸本案件,關于全職媽媽咨詢的家暴能不能讓法院直接判決離婚,我們現在來解答。首先,大家要了解:家暴屬于判決離婚的一個法定理由。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法律法規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這一規定,“感情確已破裂”成為訴訟離婚的基本條件和司法尺度,是準予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否會判當事人離婚,也是主要看婚姻關系有無繼續維系的可能。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的基礎,離婚爭議的產生,歸根到底是感情的變化。

常規來講,第一次,法院一般不會直接判離,如果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就應當依法予以解除。

因此法院在處理因家庭暴力而導致的離婚案件時,通常會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狀況,以及實施暴力的事實和情節。

如果平時感情不好,實施上述行為是經常的、一貫的、惡劣的,已嚴重傷害了夫妻之間的感情,難以調解或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如果平時感情尚好,上述行為是一時而為之且情節不嚴重的,通常會責其改過并著重進行調解,化解糾紛。

在此溫馨提示大家:

家暴只有零次和一萬次。

出現家暴時務必注意以下幾點來保護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1. 及時到街道和區市婦女組織反映情況,尋求幫助。

2. 及時報警。

3. 如果受傷,及時到醫院診斷,請醫生出具詳細的傷情證明。

4. 必要時及時到法院起訴對方犯傷害罪,并到有關部門申請傷情鑒定。

5. 因家暴導致感情破裂的,主張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愿大家都能遇到良人、知你冷暖、懂你悲歡,遠離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