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條件和手續流程(領養條件和手續是什么)
現在,收養未成年人作為養子女的情況通常發生。那么收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呢?
《民法典》第1098條明確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五個條件(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5)年滿30周歲。
《民法典》結合我國的二胎政策,將收養人的條件從“無子女”擴大到“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拓寬了收養人的范圍,與現行入口政策一致,有利于促進更多的孤兒被收養,回歸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同時,增加了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要求。如果收養人有法法犯罪的前科,可能存在對被收養人不利的情況,該條對收養人條件加以限制,有利于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民法關于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的規定中“無子女”包括多種情況,主要是指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無子女,或者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子女,或者指收養人因無配偶而沒有子女的情況,即主要是指收養人沒有親生子女,同時也沒有養子女及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無子女”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沒有生育能力,如果此前生育過子女,但子女因故死亡,也屬于“無子女”。
關于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收養人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這是收養人必須要有的基本條件。此處的“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行以及教育子女等各個方面均有能力實現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如果收養人自身經濟困難或者患有重病等,就無力承擔這一義務,從而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利于其健康成長。
關于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收養人不應患有相關疾病,這是對收養人在身體方面的特別要求。如果收養人患有這些疾病,將對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產生重大影響,在適用“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這一規定處理具體問題時,要特別注意須有充分科學的依據,必要時通過專門的醫學鑒定加以確定,切不可隨意適用該項條件拒絕特定主體的收養要求。
關于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并非有過任何違法犯罪記錄的人都不能擔任收養人,本項還是強調“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即收養人從事過與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有關的違法犯罪的,才會因該違法犯罪記錄而被限制收養。比如,收養人曾有過對未成年人的強奸、猥褻犯罪的。假如收養人的違法犯罪與未成年人無關,則不受該項條件的限制。
關于收養人年齡的規定中要求收養人須年滿30周歲,收養人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才可能在經濟能力、心智完善程度方面滿足一定標準,從而具備承擔撫養被收養人的義務,更好保障被收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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