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就被告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原告就被告的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注銷戶籍后管轄權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六條規定,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雙方或被告被監禁或者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管轄權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一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6、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三條規定,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8、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9、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五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10、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定居國外已經離婚仍存在財產分割爭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七條規定,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