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陳某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認識戀愛,后于2023年9月份登記結婚。同年12月4日育有一子李某某。原告陳某系再婚,與前夫育有一女,離婚時女兒由前夫撫養。原、被告婚前對彼此了解較少,婚后交流不多,因家庭瑣事時常爭吵,2023年5月,原告曾因與被告爭吵,喝農藥自殺,后被告將原告送往醫院搶救。2023年開始,被告李某調至其他城市工作,婚生子隨原告生活學習。

被告李某于婚前購置位于某市區房屋一套,并于2023年7月取得房產證,房屋購置價35萬元,其中,被告用住房公積金貸款25萬元,貸款總期數240期,第一期還款日期2023年11月15日,還款金額1260元,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15日,累計償還貸款本金60616.9元,利息44156.3元,合計104773.2元。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協商一致確定房屋價款96萬元。

【司法裁判】

原被告雖系自由戀愛,但二人在婚后溝通交流少,產生分歧后未能尋找有效處理方式,加之原被告分居兩地,共同生活時間減少,原告長期的壓抑情緒難以紓解,繼續維持婚姻已經缺乏客觀條件,應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具備離婚條件。

婚生子撫養權,綜合考慮孩子的撫養及學習生活現狀等因素,由原告陳某撫養為宜,因原被告一致認可的撫養費標準為1500元/月,故被告應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直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同時原告應配合被告行使對婚生子的探望權。

關于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由被告所有,剩余貸款由其繼續償還,對于原、被告婚后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房屋購置價35萬,協商現價96萬,婚后共同還貸本金60616.9元、利息44156.3元,合計104773.2元,被告應給予原告補償款為:

【104773.2元 x 96萬/(35萬+44156.3元)】/2=127592元。

【律師點評】

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還貸及對應增值部分的數額等于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增值率。不動產增值率等于離婚時不動產現價除以不動產的成本,該成本項目包括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加上共同還貸利息加上契稅加上印花稅加上營業稅加上評估費等費用,但是不包括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費。
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數額公式:(夫妻共同還貸部分X不動產增值率)/2
不動產增值率=離婚時不動產價格/不動產成本=離婚時不動產價格/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共同還貸利息+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評估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