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與父母產生矛盾,發誓永不相認,斷絕來往,還簽了《斷絕父子關系協議》,這在法律上,有效嗎?

近日,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贍養糾紛案,告訴你答案:無效!

男子余某,與其父母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并不斷激化,無法調和。

1993年4月,在村干部的見證下,余某和其父母簽訂了《斷絕父子關系協議》,約定余某不繼承其父母的財產,也不承擔對其父母的贍養責任,其父母的所有贍養事宜,由余某的其他四個兄弟承擔。

2023年初,余某的父親生病住院,兩次大手術,余某均未探望,也沒有承擔醫療費。

2023年12月,余某父親去世后,其母親將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每年支付贍養費3000元,并承擔醫療費的五分之一。

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受理后,曾多次組織調解,做余某的思想工作,余某均以簽訂有協議為由,拒絕承擔其母親的贍養義務。

最后,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該《斷絕父子關系協議》無效,判決余某每年支付其母親3000元贍養費,并承擔其醫療費的五分之一。

對于此案,該如何看待?周律師認為:

一、父子關系、母子關系屬自然血親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既不能通過協議、聲明登報等方式解除,也不能利用法律的手段解除。

父子、母子關系,屬于自然血親關系,一旦成立,是不可能解除的,也是無法解除的。

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隨著這種自然血親關系的產生而確定,不能解除。

通過登報聲明、協議等,斷絕父子關系,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新中國成立前,特別是民國時期,比較常見。

但是,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是不能解除的。

二、本案中余某與其父母簽訂的《斷絕父子關系協議》,因其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違背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無效。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因此,余某通過簽訂協議,以不繼承父母財產為由,免除其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無效的。

它不但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還違背了公序良俗。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余某的這種行為,與傳統道德,也是格格不入的。

三、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余某應當依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如前所述,余某不能通過聲明、簽訂協議的方式解除父母關系,也不能免除其依法贍養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同時,該法第十五條第一款還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藥費用。”

因此,余某對其母親的贍養費和醫療費,有義務承擔。法院的判決,是合法的。

總結

通過登報聲明、協議等,斷絕父子關系,在新中國成立前,特別是民國時期,比較常見,其法律效力如何,不得而知。

但是,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是不認可的,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是法律義務,也是傳統道德要求,不能免除。

本案中的余某,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聲明斷絕父子關系,試圖免除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