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段婚姻形成之前,最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男女之間彼此的了解。

有太多的夫妻,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匆忙結婚、草率結婚、甚至是生育孩子之后,才發現彼此不夠了解,導致婚姻生活非常痛苦。

下面這份離婚糾紛案例中,男女雙方還是再婚夫妻,卻還是陷入了婚前缺乏了解的困境。

再婚夫妻,何以在婚前還是缺乏了解?

原告:女,東鄉族,生于1982年,住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

被告:男,東鄉族,生于1972年,住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

原、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男女雙方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女方)的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男女雙方離婚;2、請求判令被告(男方)給付原告(女方)經濟補償費10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女方)訴稱:

我與被告(男方)于2023年8月按照當地習俗舉行了婚禮并領取了結婚證,婚后未生育。

我與被告(男方)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經我起訴與被告離婚,法院于2023年兩次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離婚。

判決后,我與被告(男方)沒有和好過,夫妻感情已破裂,和好無望,現第三次要求離婚。

被告(男方)辯稱:

原告(女方)所陳述的結婚時間、生育等情況屬實,夫妻感情好,共同生活期間,偶爾發生過矛盾,現我不同意離婚,我希望法院調解安家。

經審理查明:

男女雙方于2023年按照當地習俗舉行了婚禮,并領取了結婚證,婚后未生育。

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曾因家庭瑣事多次發生矛盾,并在共同生活期間因做水果生意的事,雙方發生矛盾,彼此間缺乏信任度。

經原告(女方)兩次起訴與被告(男方)離婚,法院于2023年兩次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離婚后,原告與被告沒有和好過。

原告(女方)于2023年5月第三次訴至法院要求:1、請求判令男女雙方離婚;2;請求判令被告(男方)給付原告(女方)經濟補償費10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男方)承擔。

法院受理后被告(男方)以不同意離婚為由進行了書面答辯。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多次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各持己見未能達成協議。

證明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1、原告(女方)的陳述,證實雙方婚姻及未生育的事實;2、原告(女方)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證實身份的確定性及婚姻的合法性;3、原告(女方)提供的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兩份,證實第一次,第二次判決不準離婚的事實;4、原告(女方)提供的照片三張,證實雙方發生矛盾的客觀事實;5、原告(女方)提供縣醫院診斷證明一份,證實原告(女方)治療疾病的事實;6、庭審筆錄。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辯證、認證,能夠相互印證,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

男女雙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經法院兩次判決不準離婚,男女雙方仍未和好過。視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再無和好的希望。

綜上所述,原告(女方)起訴的離婚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女方)的其他訴訟請求缺乏證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男方)辯解的不同意離婚由證據予以否定,法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負擔。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草率結婚、匆忙結婚亦或者是因為其他利益而結婚,這本身是對婚姻的褻瀆,而且更是對自己的不負責。

上面這份離婚糾紛案例中,男女雙方系再婚夫妻,結果還是因為夫妻之間缺乏了解,夫妻感情一般而導致離婚。

那么,如何才能算是夫妻之間了解夠深了呢?

對于這一點,書寫君認為,你只需要記住一條原則,那就是聽其言,而不信其言;觀其行,而思其目的。

簡單來講就是兩點,一方面是要注重對方所做的實際行動,不要被對方花言巧語所迷惑。另一方面是,無論對方說什么、做什么都是有其目的的。

你要明白,“目的”一詞并不都是貶義,比如他的目的就是要讓你過得開心、過得輕松。

所以,所謂的了解就是要你在日常生活中看看他做的事情,思考下他的目的是什么?是否與自己的三觀適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