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最有力的證據(變更撫養權最有力的證件是什么)
編者按:《民法典》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變更撫養權糾紛為家庭糾紛中常見的訴訟糾紛,“最有利未成年子女”在實踐中如何理解?向法院提供何種證據才能讓法官確信未成年子女有變更撫養人的必要?
答案是,除非撫養人具有重大過錯(家暴、吸毒、賭博),或者在庭審中同意變更,否則法院很難支持變更撫養人的訴請。
鄧某與趙某1于2023年6月4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寫到,婚生子趙某2歸男方撫養,現鄧某要求婚生子趙某2變更為其撫養并要求趙某1每月給付撫養費2萬元。
鄧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其與趙某1于2023年7月13日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趙某2由趙某1撫養。2023年趙某1再婚后又生一子,故對趙某2冷落,其撫養趙某2對趙某2的成長更為有利,故提起訴請要示判令:1.變更婚生子由其撫養;2.判令趙某1每月給付2萬元撫養費;3.趙某1承擔涉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鄧某與趙某1育有一子趙某2(2008年6月28日2出生),現婚生子趙某2于已開始隨鄧某共同生活,且趙某1同意變更婚生子趙某2的撫養權,由鄧某進行撫養,故對鄧某要求變更婚生子趙某2撫養權的訴請,予以支持;關于鄧某主張趙某1每月給付撫養費2萬元的訴請,其法院依職權到趙某1單位調取了趙某1的工資收入,三年實發工資2516673.87元,即每月工資收入69908元,鄧某主張每月撫養費2萬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婚生子趙某2隨鄧某共同生活,趙某1每月支付鄧某撫養費2萬元,至婚生子趙某2年滿18周歲止。
趙某1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涉案訴訟費由鄧某承擔。事實與理由:1.婚生子由其撫養,更利于婚生子的生活、教育及身心健康;2.考慮婚生子主觀意愿及其他因素如判決婚生子由鄧某撫養,原審判決認定撫養費的數額過高,與婚生子成長需要、當地經濟水平等案件事實及司法實務中普遍處理方式不符。原審法院對其工資收入的證據亦未經庭審質證,亦違反程序,且原審法院所調取的其收入系幾年來較高的收入,對其停飛期間及疫情所致收入逐漸減少的情況未予審查,其工資的小時費、過節費、年終獎等屬于浮動收入,原審判決依上述工資收入認定涉案撫養費,系事實不清;3.鄧某未經其允許私自將婚生子接走,原審法院認定由其支付撫養費,亦系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鄧某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其為婚生子上學近而在學校附近租房生活,婚生子需要吃很多補藥,還需進行一對一的補課;婚生子現讀初一,學習、營養、吃藥每月需花費數額較大等。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均提供了證據。二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交換和質證。
針對二審爭議的事實,二審法院認定如下:趙某1提供的證據為:①鄧某帶婚生女至酒吧的照片;②其與鄧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其與婚生子老師的微信聊天記錄、鄧某與婚生子老師和學生家長的微信聊天記錄;③婚生子奶奶以及其妻子愿意協助其撫養婚生子的聲明,以及其與家長和婚生子的生活照片;⑥其2023年1月至5月間實發工資收入明細及2023年至2023年飛行時間查詢;⑦空勤人員體驗合格證及民航上海醫院診斷報告單;⑧其家庭支收明細;⑨2023年沈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告;⑩其使用微信為婚生子交付學雜費等支付憑證等。
趙某1提供上述證據用以證實:鄧某帶婚生子出入酒吧,亦擅自為婚生子轉學,并向婚生子老師發出“除了花錢,都找我”的微信內容,以及其母及其妻均愿與其共同撫養婚生子,婚生子在與其共同生活期間狀況較好,其家庭現正常月支出費用為5萬余元等;其工資結構包括飛行小時費、過節費等浮動工資,2023年1至5月平均工資收入為56567元,其因腦部有傷,飛行時間逐年減少,故收入亦逐漸減少;婚生子處于義務教育階段,其亦為婚生子承擔了部分學費,以及沈陽市2023年人均消費支出為3.1萬余元等事實。
鄧某質證稱:其帶婚生子未到酒吧而是餐廳,其為婚生子轉學是為婚生子更好地學習生活,本案所涉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故婚生子的相關撫養費用應由趙某1承擔,趙某1的工資收入明細上無公章確認,且民航醫院系民航內部醫院,以及對趙某1的2023年體驗報告不予認可等。鄧某亦提供了婚生子門診就診的收款收據及婚生子補課費用的證據,用以證實婚生子身體需補充營養和婚生子每月的補課費為7200元。
經審查,趙某1提供的上述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比鄧某更適宜撫養婚生子,提供的工資收入明細上無單位蓋章確認,故該證不具有證明力,提供的其腦部有傷及減少飛行時間的證據,均不能證實其實際收入的情況,以及提供其家庭月支出費用約5萬元的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故對趙某1提供的證據,不予采納。因鄧某提供的婚生子門診就診的收款收據,不能直接證實婚生子現有身體狀況,故該證不能印證鄧某關于婚生子需要補充大量營養的陳述內容,故對鄧某提供的該證,亦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認為,經查,雙方陳述及在案證據證明,趙某1與鄧某于2023年7月13日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婚生子趙某2由趙某1撫養,鄧某不承擔撫養費。雙方離婚后,婚生子趙某2一直由趙某1撫養。趙某1再婚后另生育一子。后鄧某將趙某2接回撫養至今,現與鄧某共同生活。另查,鄧某系人民教師,趙某1系民航飛行員,婚生子趙某2現處于初中學習階段。趙某1一審期間表示其同意婚生子趙某2變更由鄧某撫養。一審法院綜合上述情況,判決婚生子趙某2由鄧某撫養,并無不當,故對趙某1所提其更適宜撫養婚生子及請求改判其繼續撫養婚生子趙某2的相關上訴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趙某1所提一審法院認定其每月給付2萬元撫養費數額過高的上訴意見,經查,一審法院為查明趙某1的收入,調取了趙某1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資明細,證實趙某1該三年工資收入總計為2516673.87元,即月平均收入為69908元。經審查,上述收入數額為趙某1的實發工資、實發績效工資、實發小時工資、實發過節費及實發年終獎的總和。根據趙某1的工資結構,上述實發項目應屬趙某1較為固定及合理的實際工資收入款項,一審法院將上述收入作為認定趙某1給付撫養費的依據,并無不當,但結合鄧某提供的證據及其陳述婚生子現每月生活學習支出費用情況,參照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一審法院認定趙某1每月給付2萬元撫養費的數額明顯超出合理范圍,有失妥當,應予糾正。二審法院根據趙某1的實際收入、鄧某的陳述以及其提供的證據,考慮婚生子所處學習階段的實際需要,并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對一審判決給付撫養費2萬元糾正為14000元(趙某1月收入69908元的20%),故對趙某1所提一審法院認定撫養費數額過高的上訴意見,應予支持。
關于趙某1所提一審法院認定給付撫養費起止時間所涉事實不清的上訴意見,經查,趙某1認可婚生子已開始與鄧某共同生活,鄧某稱其撫養婚生子后,趙某1并未給付撫養費,故一審法院判決趙某1從鄧某撫養起給付涉案撫養費,亦無不當,故對趙某1該項上訴意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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