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對方已婚,且丈夫是現役軍人,卻與之確定男女朋友關系,進一步發展到同居。哪怕雙方的感情再好,但這樣的事兒能做嗎?一旦做了這樣的事,后果又將會是什么?

看了下面的案例,你將會知道所有的答案,并將會從此引以為戒。

近日,由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周某某破壞軍婚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破壞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判決書認定:被害人陳強(化名)系現役軍人,與王潔(化名)于2023年9月依法登記結婚。被告人周某某和王潔于2023年11月結識,交往期間,周某某明知王潔已結婚,且丈夫是現役軍人。2023年5月5日起,周某某和王潔確定男女朋友關系,后周某某在陳強和王潔位于南昌市紅谷灘區某公寓樓的家中與王潔同居直至案發。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軍婚罪。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據紅星新聞2023年12月28日報道)

法院為什么會這樣裁決呢?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我來告訴你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周某明知王潔為現役軍人配偶仍與之同居,自然構成破壞軍婚罪。

如今,隨著網絡媒體的日益發展,“破壞軍婚”的新聞也是屢見不鮮。在這些新聞后面的跟貼中,不少人在問:一個巴掌拍不響,既然是破壞軍婚,那么破壞軍婚者與案件中的另一方“軍嫂”,是不是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事實上,現役軍人的配偶是否與破壞軍婚罪的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時有爭議,比如“軍嫂是否要承擔責任”等熱點就很常見。

筆者認為,現役軍人的配偶不宜以破壞軍婚罪的共犯論處。原因如下:第一,破壞軍婚罪的立法背景是出于對軍人的特殊保護,畢竟“感情世界”不適宜法律過多干涉;如果沒有軍人身份,基本以民事責任或者協商處理告終。第二,從法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中可以解讀出,本條適用的對象是破壞軍婚的第三人,而非指現役軍人的配偶。第三,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破壞軍婚罪為《刑法》分則列名的條款,且并未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為共犯,因此現役軍人配偶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當然,若現役軍人的配偶故意隱瞞已婚的事實與第三人結婚,則涉嫌構成重婚罪。

【名律提醒】

軍人這個職業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自律、自重,通過合法的途徑解除婚姻關系后再戀愛、結婚,這樣既能保護自己、也能保護他人。若現役軍人與其配偶存在婚姻無效、可撤銷的情形,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存在重大過錯的,現役軍人配偶可通過合法途徑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關系、解除婚姻關系。

另一方面,破壞軍婚罪的行為人應當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積極配合公、檢、法的調查、審理,端正態度。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本案中,周某被判處了一年的有期徒刑。另外一個案件中,(2023)贛11xx刑初2xx號吳某破壞軍婚一審刑事判決書,吳某認罪認罰,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法院依法采納了檢察機關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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