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想等30天冷靜期的怎么辦?

離婚可以采取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即雙方到民政局登記離婚,且有30天的冷靜期。訴訟離婚即對于離婚協議沒有達成一致或者一方不想離婚,都會采用訴訟離婚的方式。所以不想等30天冷靜期的可以采用訴訟離婚的方式。

訴訟離婚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律師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立案,對于離婚案件法院必須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作出判決。起訴離婚一審審限一般是三個月到六個月,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審限是3個月,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的離婚案件審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二審審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法院第一次不判決離婚的,沒有新情況,新證據的,六個月之內不能再次起訴。

法律依據:(協議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