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丈夫過世遺產當然是由妻兒繼承了,這有什么好講的?”相信這是多數人的想法,但就算不考慮遺囑的問題,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配偶、子女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丈夫的父母與妻兒擁有相同的繼承權。

夫妻一方的遺產繼承問題其中還夾雜著夫妻共同財產、遺囑繼承、轉繼承等等問題,所以并不像我們想象的那么簡單,今天就來和大家說說配偶意外過世遺產繼承的6個步驟,避免大家在生活中遇到類似的問題束手無策。

【遺產繼承4個步驟】

1.析產

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然而一般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大部分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有些財產就算只登記在被繼承人一方名下,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有一半或是一部分屬于其配偶的財產。

而析產的目的是為了將被繼承人(過世一方)的遺產與其配偶的財產進行區分,將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也就是遺產)“剝離”出來,從而確定遺產的具體數額,避免誤將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當做遺產繼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2.確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當中新提出的一個法律概念,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的財富不斷增加,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遺產也往往很多,而因為遺產繼承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所以遺產管理人制度也應運而生。

遺產管理人可以由被繼承人指定、繼承人推選、被繼承人共同擔任或者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3.確定繼承方式

確定繼承方式的目的是為了確定繼承人,不同的繼承方式繼承人可能是“天差地別”,遺囑繼承繼承人就是遺囑當中確定的繼承人;法定繼承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分別為父母、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參與繼承。

遺囑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遺贈繼承,寫給法定繼承人的叫做遺囑;寫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的叫做遺贈協議。兩者之間還有一個重要的區別:遺囑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視為接受繼承;遺贈繼承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如果沒有做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則視為放棄遺贈。

繼承的順序是:遺贈繼承>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但就算是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或遺贈協議,也需要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4.計算遺產繼承份額、確定遺產的分配方式

確定了遺產繼承方式以及繼承人后,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計算每一個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并確定具體的遺產分配方式,遺囑繼承按照遺囑內容進行分配,法定繼承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均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總結】

有部分人認為丈夫過世后,如果妻子改嫁就沒有權利繼承丈夫的遺產,然而繼承丈夫遺產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我國相關法律也有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