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程序一般可分為8個階段分別為:庭前調解、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法庭調解、合議庭評議,宣判結案。

1.庭前調解階段

部分法官會在庭前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一次談話,也即庭前調解工作。

若能化解矛盾,庭前調解不失為一種高效的糾紛解決方式。

若庭前調解無望,則當日或擇日進入正式庭審程序。

2.宣布開庭階段

書記員宣布當事人及代理人入庭,宣讀法庭紀律,向審判長報告出庭人員情況。

審判長核對出庭人員身份,宣布案由,宣布正式開庭,宣讀法庭注意事項及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各方訴訟權利、義務,詢問各方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階段

原告陳述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及理由(可由律師宣讀起訴狀,當事人做補充)。

被告針對原告所述做答辯意見,并對事實做補充(可由律師宣讀答辯狀,當事人做補充)。

審判長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順序對事實部分進行調查、詢問。

雙方當事人提交證據,并相互質證(包括證人出庭作證)。

4.法庭辯論階段

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提出法律依據。雙方當事人應圍繞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及法庭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維護自己訴訟請求和反對對方主張的辯駁意見。

法庭辯論的順序是: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互相辯論

5.當事人最后陳述階段

在一些民事庭審程序中,法官給予雙方當事人最后陳述的機會,此時當事人可圍繞案件爭議焦點、訴訟請求、重要事實與理由做簡要概述,切忌贅述。

6.法庭調解階段

雙方當事人提供調解方案,法官主持雙方的調解工作。

若雙方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生效,調解結案的,不得上訴。

7.合議庭評議階段

若調解不成,審判長或合議庭宣布休庭,進入(合議庭)評議階段。評議過程秘密進行,但判決結果公開。評議的結論及論證過程都會在判決書中寫清楚。

8.判決書結案

當庭宣判或擇日宣判,法院出具判決書,任何一方有權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