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斷絕父子關系協議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你與父親之間的父子血緣關系屬于身份關系,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另外,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和子女關系是一種血親關系,血親關系多因血緣關系而形成,血緣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人為加以解除。因此,斷絕父子關系協議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作為子女仍然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二、自然血親解除方式

自然血親的法定解除包括父母送養子女和父母子女一方死亡。送養子女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三、擬制血親解除方式

擬制血親可以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除非是收養的親屬關系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除。

四、收養關系的法律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收養法施行前受理,施行尚未審結的收養案件,或者收養法施行前發生的收養關系,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請確認收養關系的,審理時應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當時沒有規定的,可比照收養法處理。

綜上,收養關系發生于《收養法》施行之前的,應當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收養關系發生于《收養法》施行之后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