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法院第1次不會判決離婚,但是還是有辦法的。

我從事法律事務工作10多年了,我來說一下這個問題。

1.我國實施的婚姻規定是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對于離婚而言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起訴離婚。

在之前,協議離婚可以說非常簡單,只要兩個人一起去民政局達成一致,當場就能頒發離婚證書。但是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實施,這個步驟變得相對啰嗦了一點,加入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的規定,協議離婚需要經過兩步,第1步是兩個人一起去民政局做一個離婚登記申請,第2步是在申請后60日內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頒發離婚證,只要在60人內沒有去,那么是不給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規定的目的自然是想要盡量地維護婚姻關系。

2.訴訟離婚是另一種情形了,這個步驟可以說簡單,但是也可以說麻煩。

從法律規定上來講,認定離婚的最常見事由是“感情確已破裂”。

在實踐中,一般第1次起訴離婚,除了有法律規定的幾點特殊事由以外,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的話,法院都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這個特殊事由主要有4+1種:

一是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 二是一方存在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 三是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是其他情形。

3.為了證實上述這些情節的存在,提起訴訟的一方有義務向法院提供相關的證據,當然證據收集起來可能存在一定的難度。

比如分居滿二年這種情況,除了當事人自認以外,就很難有其他證據佐證了。即便是社區證明二人屬實是分居了,但是也難以證明分居的理由是否是感情不和。

相對而言,中間兩種情形的證據可能比較好辦一點,只要去派出所調取報警記錄就可以了。

4.即便沒有上述這些情形或者證據也不用擔心。

在《民法典》中規定了另外一種情形,也就是: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以后,分居滿一年,這個時候不需要任何其他證據,只要原告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就應當準予離婚。

從法律規定上而言,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這是因為這已經充分展示了不想再和好、不想再繼續過日子的這么一種心態。

法律在極力維護婚姻關系的同時,也要保護離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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