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劉某某和周某甲確定戀愛關系。2023年2月26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周某乙。劉某某和周某甲婚后感情一般,雙方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為此劉某某自2023年12月起回娘家居住,與周某甲分居至今。劉某某曾于2023年向一審法院起訴離婚,一審法院于2023年6月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生女現由周某甲看護,在一起共同生活。劉某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1.判決雙方離婚;2.婚生女周某乙隨周某甲生活,劉某某不負擔撫養費用;3.由周某甲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判決:一、準予劉某某與周某甲離婚;二、婚生女周某乙由周某甲撫養,劉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

劉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一審判決其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明顯過高,其目前沒有工作且涉嫌犯罪,沒有經濟能力負擔一審判決確定的撫養費1500元/月。一審在明知其沒有工作且涉嫌犯罪的情況下主觀酌定撫養費金額為1500元/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外周某甲及周某乙的住址均為農村,即使按山東省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的標準計算撫養費的話,也遠低于1500元/月。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中關于撫養費的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劉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審,且無固定工作,當前居住在×市,2023年×市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9574元即月工資為4131元,參照上述工資標準,一審法院按照每月1500元標準支付撫養費明顯高于司法解釋確定的標準。劉某某現處于取保候審狀態,屬于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降低撫養費支付標準。故酌定劉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至婚生女周某乙獨立生活為止。綜上所述,劉某某的上訴請求成立。據此,二審判決:一、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一)準予劉某某與周某甲離婚;二、變更一審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女周某乙由周某甲撫養,劉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婚生女周某乙獨立生活為止,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

案例解讀

本案主要涉及有特殊情況下撫養費標準的合理認定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085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對于夫妻雙方育有子女的離婚案件來說,人民法院在判決夫妻雙方離婚應當對子女撫養問題一并作出處理,即應當在判決中明確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則支付撫養費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不過關于撫養費的數額標準問題,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確規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在其第49條對這一問題作出了相對明確的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據上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9條規定的內容,人民法院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其基本原則就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這三個方面的因素予以綜合考量。而對于具體操作則采取了以下標準:一是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二是對于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其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情形下的20~30%的比例確定。

當然上述撫養費確定的數額標準顯然是在通常情況下的數額標準。然而考慮到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實踐中也確實會出現各種各樣的特殊情況,對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9條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了“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因此對于實踐中出現的像本案這樣的特殊情況,則需要根據確定撫養費的基本原則結合案情加以綜合平衡把握。從以上談到的確定撫養費的基本原則內容來看,撫養費的確定需要考慮三方面因素,即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這其中的“實際需要”和“實際生活水平”顯然應以正常合理為限,需以當地一般家庭的收入和支出標準進行衡量,然后由父母雙方根據各自實際負擔能力予以合理分擔。即“人民法院應當在盡量保護子女利益的基礎上,盡可能使撫養費既能滿足子女的實際需要,又不至于給父母雙方造成過重負擔或使撫養費成為變相的財產分割手段,使父母雙方得以適當、均衡負擔”。也就是應堅持“平衡子女實際生活需要和父母負擔能力”的合理標準。例如在本案中,劉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處在被取保候審狀態中,這與通常情況下具有完全自由的父母一方相比,顯然屬于有特殊情況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依法是可以適當降低應給付撫養費的數額標準的。而劉某某當前居住在×市且無固定工作,如果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9條所規定的無固定收入情形下按照同行業平均收入即2023年×市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9574元即月工資為4131元的20~30%來計算,其數額亦為826~1239元而不到1500元,一審判決劉某某按照每月1500元標準支付撫養費明顯高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9條確定的標準。而劉某某在本案中屬于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降低其應給付的撫養費數額標準,即可以考慮適當低于20%的比例標準,也就是可以適當低于上述按20%計算得出的826元。二審綜合考慮上述情況,酌情確定劉某某按每月8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既充分考慮了子女的實際利益需要,又充分考慮了不直接撫養子女而應給付撫養費一方的特殊情況,在做到二者合理合法平衡的同時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從當前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看,實務中對于撫養費給付存在特殊情況的案件并不鮮見,本案這種情形只是其中常見的一種情況,那就是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子女而應給付撫養費的一方有“可以適當降低”的情形。這種情形在實踐中除了像本案這樣的情況外,還多見于應給付撫養費一方身患重病、具有殘疾或因犯罪而被羈押等情況。這些情況都可以作為有特殊情況而在判決時酌情適當降低其撫養費支付數額標準。當然就實踐而言,從“平衡子女實際生活需要和父母負擔能力”的角度來看,對于撫養費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的特殊情況的標準把握,可以概括總結如下:一、在以一般家庭生活需要標準考慮子女實際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如果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無特殊情況但不直接撫養子女而應給付撫養費一方出現被羈押、重病或殘疾等特殊情況的,應給付撫養費一方可以適當降低撫養費支付標準;反之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具有重病或殘疾等特殊情況的,則另一方應適當提高撫養費支付標準。在父母雙方均無上述被羈押、重病或殘疾等情形的,如果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收入水平遠超當地一般收入水平而另一方收入水平一般甚至無固定收入的,則可以認為存在特殊情況而考慮適當降低另一方的撫養費支付標準;反之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收入水平一般甚至無固定收入,而另一方收入遠超當地一般收入水平的,則同樣可以認為存在特殊情況而考慮適當提高另一方的撫養費支付標準。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提高撫養費支付標準的,其計算比例應適當高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9條所規定的“20~30%”中的30%;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降低撫養費支付標準的,其計算比例應適當低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9條所規定的“20~30%”中的20%。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