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平時夫妻結束兩人之間的婚姻關系,通常為離婚,婚姻狀態登記為離異。但是,其實法律上還有兩種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一種就是確認婚姻無效,一種就是可撤銷的婚姻,這兩種婚姻登記狀態為未婚。那么今天我們就來學學自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對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規定,來解讀哪些婚姻確認無效,哪些婚姻可以撤銷。

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婚姻無效:

(一)重婚;

通俗點說就是一夫一妻制,第一次婚姻有效,第二次以及后面的婚姻無效。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指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一般直系血親是指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間的血緣關系;一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表侄姑侄等血親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具體指男的不能早于二十二周歲,女的不能早于二十周歲。

總之,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兩性違法結合。無效婚姻是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這里,大元寶還有著重說下關于婚姻無效后的財產處理、賠償問題、孩子問題:

1、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二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2、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中的第四條: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過錯方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既包括婚姻被宣告無效給無過錯方帶來的精神損害,也包括因締結婚姻造成的財產損失。

3、婚姻無效后的法律后果中的第五條:在無效婚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此外,在監護、收養等涉及父母子女關系的事項中,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受父母婚姻無效的影響,無效婚姻當事人在終止同居關系時,有關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應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舉個例子,王五隱瞞了自己已婚的情況,花言巧語騙取了二十歲小花的信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并在小花老家舉辦了婚禮,答應小花滿二十周歲,就去領證。后來東窗事發,被小花發現了王五未離婚的情況,憤怒之下,上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王五犯重婚罪,與小花婚姻無效,并賠償小花精神損失等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