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哪些?

所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物質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為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

關于精神賠償,其賠償數額的確定,以過錯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認。

二、法律依據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所確立的一項新的離婚救濟制度,規定在《婚姻法》第4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中。

三、可以主張離婚損害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形。

1.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事實上的重婚,是指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符合重婚的構成,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認定重婚,關鍵是看是否構成另外一種夫妻關系。實踐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之間承認、日常生活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期間,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名義在醫院簽字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二)同居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將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限定在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相稱,與事實婚姻、重婚等區別。對于同居的認定,該解釋從雙方關系的穩定性、持續性及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實踐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有以下四個特點:

第一,同居雙方有固定住所;

第二,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性關系;

第三,雙方持續較長時間在一起共同生活;

第四,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三)家庭暴力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明確定義了所謂的“家庭暴力”。對家庭暴力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家庭暴力行為的主體范圍。對家庭暴力的認定并不單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

第二,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暴力行為具有復雜多樣性。

第三,行為人實施的家庭暴力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并且達到一定程度。傷害后果既有受害人身體上顯而易見的傷痕等,也包括了長期遭受精神折磨造成的心理健康損害。

(四)虐待、遺棄

虐待:不同于家庭暴力,虐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要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為嚴重。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身體、禁閉、凌辱人格、精神恐嚇、性虐待等情節惡劣的行為。

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家庭成員間的遺棄,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而遺棄老人,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而遺棄子女,丈夫不履行扶養義務而遺棄妻子或者是妻子不履行扶養義務而遺棄丈夫的行為。

四、主張損害賠償的司法應用及相關案例展示

夫或妻一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相對方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嚴重過錯行為;

(二)請求方無過錯;

(三)相對方因該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

相關案例展示:

1、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姚某某訴蔣某某離婚糾紛案”中,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合議庭認為,原告姚某某有重婚犯罪嫌疑,遂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查處,暫停民事審判程序。后經刑事判決,姚某某構成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第三者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民事程序又重新啟動,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判決姚某某向蔣某某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

2、(2023)二中民終字第04725號判決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出:尹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有一女,其對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過錯,尹某違背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義務,存在過錯,亦對康某造成精神傷害,故康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成立,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傷害撫慰金3萬元。

3、(2023)一中民終字第03220號判決中,原審法院認為:考慮到閆某婚內和其他女性有曖昧關系、存在過錯,武某為了生育子女,身體、精神均帶來較大傷害,并考慮到武某現在的身體狀況,照顧婦女權益原則,酌定離婚后由閆某另行給付武某經濟補償款10萬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二審法院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