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因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約定的內容不合法,約定不明確、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該約定失效的情況時有發生,那么如何約定才合法有效呢?下面從多個角度提醒各位注意:

一、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建議公證該約定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各位要謹慎對待夫妻財產約定,在形式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要出現錯別字,如出現有修改的地方,需要雙方捺指印確認。同時,在涉及財產處分的地方,雙方盡量捺指印進行確認。在落款處,雙方需要簽字、捺指印,寫明協議約定的日期。當然,如果雙方達成一致可以到公證處對協議內容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相較于一般的書面文書證明效力更強。有條件的夫妻,還是建議去公證處進行財產約定。

二、以登記日期為時間節點,約定的內容有所不同

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包含婚前財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以及離婚后財產歸屬的約定。

婚前財產約定,是指以登記結婚為時間節點,常見的約定一般是,一方婚前購置的房產,在雙方登記結婚后,房本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

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夫妻之間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房屋、車輛歸共同所有,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在實踐中,部分女性想要的是一份“忠誠協議”,即男方享有的房產份額,在男方出軌時,自動放棄該部分份額,由女方享有完全的房產份額。若想達成該種目的,建議采取贈與協議的形式進行約定,公證過的贈與協議一般不得撤銷。

離婚后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是指以登記離婚為時間節點,注意進行離婚財產約定,要寫清何時登記結婚,寫清楚房產是什么時候購買(以購房合同簽訂的日期為準),是全款購買還是按揭購買,若按揭購買,離婚后房貸由誰償還。同時,應當寫清楚該房產的位置、房產證號以及最終的歸屬。

三、類似“忠誠協議”、凈身出戶的約定應當慎重

在判定夫妻財產約定主要考量的是意思自治以及公序良俗。

一方面,雙方在進行約定時應當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出現脅迫、欺詐等情形,一方拿出該方面證據時,雙方關于財產的約定很可能會被撤銷。

另一方面,夫妻約定的內容若涉及到“忠誠義務”、子女撫養等復雜因素,相較于一般的財產約定,應當更慎重。實踐中,常見的約定類似,若男方出軌男方自動放棄子女的撫養權、探視權,男方放棄夫妻存續期間的一切財產,男方不得與特定對象進行曖昧等類似約定,可能都會判定無效。實踐中,類似“忠誠協議”僅僅具有道德上的約束力,而沒有法律上約束力。如果想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建議各位尋求律師的幫助,寫一份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協議。

四、財產約定僅對內有效,登記公示更放心

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的約定僅僅對你們二人之間生效,也僅僅是約束你們二人。常見的若涉及房屋的歸屬約定,在符合過戶條件時應當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不動產的物權變動,需要進行登記。如果未登記,一方擅自處分該不動產,另一方是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同時,若不經登記,涉及房屋抵押,另一方有可能也會背負該債務。因此,在涉及不動產約定時,能盡快登記就最快登記。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建議在簽訂夫妻財產約定時,以明確、詳細為主,最好進行公證,同時要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