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房產繼承糾紛案例分析(父母房產繼承糾紛案例視頻)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余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趙某文、趙某武、趙某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依法分割被繼承人留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產(以下簡稱訴爭房屋)。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去世后,訴爭房屋由趙某宏占有,我們多次與其協商繼承事項,趙某宏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分割遺產,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宏辯稱,原告明知父親留有口頭遺囑,將訴爭房屋歸我繼承,但在利益前卻矢口否認。現趙某鵬尊重事實向法庭說明了父親生前有口頭遺囑一事。訴爭房屋是由我出資購買并裝修后與父母共同居住,理應歸我所有。我用父親的名義購房屬于借用父親名義購房,父母去世后訴爭房屋一直由我居住使用,原告因為多年從未對此提出異議。房屋之所以一直登記在父親名下,是因為房屋屬于央產房,不能上市交易,房本下發時,父親已去世多年,未能過戶。
即使我購房時使用了父親的工齡,那也應是我和父親對訴爭房屋的產權共同共有。我和父親有口頭約定,由我照顧父母晚年生活,由我養老送終,父親將房屋產權給我。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趙某鵬辯稱,父親將房屋留給趙某宏是為了給他養老的,趙某宏無兒無女,如果法院判令法定繼承訴爭房屋,我愿意將我應分的份額贈與趙某宏。
法院查明
趙某君與吳某霞系原配夫妻,二人育有趙某鵬、趙某文、趙某宏,吳某霞于1961年7月20日去世。趙某君與吳某菲再婚,二人育有趙某武、趙某杰,吳某菲于1998年8月4日去世。趙某君于2000年12月27日去世。
1995年2月23日,趙某君與其單位D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使用工齡優惠購買了訴爭房屋,優惠房價款為10208元,趙某君已交預付房價款6000元,剩余房價款4208元,于1995年2月23日一次付清。
1997年7月10日,訴爭房屋產權證下發,登記在趙某君名下。
庭審中,趙某宏主張訴爭房屋系其借用父親趙某君名義購買,不同意作為遺產分割。趙某宏就此主張向法院提交收據一張,內容為“今收到趙某君交來房費5535.70元”,交款人顯示為“趙某宏”。趙某文對趙某宏之主張不予認可,稱訴爭房屋購房款系其與趙某君共同交納。趙某宏就其主張借父親名義購房未提交其他證據佐證。
趙某宏另主張父親趙某君生前留有口頭遺囑,遺囑內容是將訴爭房屋歸其繼承所有。趙某文、趙某武、趙某杰對此不予認可。趙某宏就其主張口頭遺囑一事未能充分舉證。
另查,趙某宏在趙某君生前與其共同居住在訴爭房屋,現訴爭房屋仍由趙某宏居住使用。
裁判結果
一、被繼承人趙某君名下于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趙某文、趙某武、趙某杰、趙某宏共同繼承,其中趙某宏占46%份額,趙某文、趙某武、趙某杰各占18%份額;
二、駁回趙某文、趙某杰、趙某武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趙某宏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根據本案現已查明的事實,訴爭房屋登記在趙某君名下,系趙某君單位折合其工齡后以優惠價格出售予趙某君,現趙某宏主張訴爭房屋系其出資購買,其與被繼承人趙某君之間形成借名買房合同關系,但并未向法院提供充足證據佐證,法院對其存在借名買房約定的主張不予采信,訴爭房屋應屬趙某君財產。趙某宏另主張趙某君有口頭遺囑,但未舉證證明,故法院無法采信,本案對趙某君名下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趙某宏在被繼承人趙某君生前與其共同生活,在分割遺產時,亦應多分。趙某鵬主張將其應分得的份額贈與趙某宏所有,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法院確認涉案房屋由趙某宏、趙某文、趙某武、趙某杰共同繼承,其中趙某宏占46%份額,趙某文、趙某武、趙某杰各占18%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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