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喪假有幾天有薪假(勞動法法定喪假是幾天)
小故事
張三的父親于2023年5月23日病逝,張三于2023年5月16日請假直到5月29日,但公司次月核發工資時將上述全部請假時間均按照事假處理,扣除了相應的工資,張三要求公司補發三天的喪假工資,公司拒絕,認為張三請的是事假,喪假不是強制性,公司沒有喪假規定。
問題
公司拒絕支付張三喪假工資理由充分嗎?張三該怎么辦?
法律規定
1980年,原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進一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喪假的適用范圍是職工的直系親屬即父母、配偶和子女,其他非直系親屬去世,不適用喪假規定。
喪假天數:1-3天,由公司結合當時具體情況或者公司制度確定。如果路程遙遠,另給予路程假。
喪假和路程假工資:工資照發,不得克扣。
建議
喪假是法律規定給予員工的,公司不得以公司沒有喪假制度為由拒絕批假,也不得扣發喪假及路程假期間的工資。如果公司拒絕支付喪假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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