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買房到底算誰的(新婚姻法 買房)
【引言】
現實中,年輕人結婚之后購房,因為家底還不夠厚,往往會向父母求助。父母出資為子女在婚后購房的情形,比較常見。
那么,對于“房子”這么大一筆財產,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房子到底算誰的?屬于子女個人財產還是子女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法》時代,認定方式還是比較明確的——在《婚姻法》解釋(三)中,針對某些情況的解釋還算明確: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以實際出資人和登記情況綜合判定。可以這樣簡單理解:
只要出資了,就有房產份額,無論登記在子女、子女配偶誰名下。例如,夫妻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但登記在子女夫妻一人名下,因為雙方均為子女出資,所以房子屬于子女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登記了,就有房產份額。例如,一方父母出資,但是登記在子女夫妻雙方名下,則按照不動產登記制度,此房屬于子女夫妻共有。但是在《民法典》之后,規定變了,解釋變了——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對于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精神,直接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即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按照這個解釋,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如果沒有明確約定,簡單粗暴地直接轉到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再簡單點說就是:只要沒約定是為子女個人出資,不管雙方誰的父母出資、不管登記誰的名字,所購房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給出這樣一個結論的推定邏輯是什么?
最高院就此結論給出了推定過程。客觀地講,本人對這個推定過程的邏輯很難理解,直觀的比喻就是,先花了長篇大論介紹加法應該是怎么算的,結果卻告訴你: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好1+1=2,結論就是1+1≠2。
【關于以上結論的推定邏輯】
關于推定過程,有四個邏輯點:
1.尊重約定。
“考慮到現實情形非常復雜,……,所以如果當事人愿意通過事先協議的方式明確出資性質以及房屋產權歸屬,則能夠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的發生”。
尊重約定是對的。但是——
我們用現實推演一下。例如,兒子結婚之后,兒子的父母要出資給孩子買房,對比一下以下四種場景:
場景(一):對于男方父母來講,房子無論是給到兒子個人還是作為兒子兒媳婦共同財產、甚至全給兒媳都無所謂。錢給你們了,你們自己去買,你們之間愿意怎么商量是你們的事兒。 場景(二):男方父母打心眼里是想買給兒子個人的,但是又不想造成兒媳有什么想法,于是私下跟兒子說:這個房子是買給你個人的,買的時候你登記自己名字。 場景(三):男方父母還是只想給兒子個人,實現把事情做到了明面上:正式跟兒子兒媳說明,這個房子是我們買給兒子個人的。而且對這個說明保留了證據。 場景(四):男方父母說了:這筆錢是我借給你(或者你們)的,今后要還。我們不去推測這四種場景的概率大小,但是場景(一)應該不能占到絕大比例。而場景(二)、(三)恐怕造成子女家庭糾紛的概率可能更大。至于場景(四)的問題,我們稍后再述。
如果說這種約定對于作為出資人的父母來講有價值,還湊合說得過去。但是對于子女家庭——這種約定,對子女家庭埋下糾紛隱患的可能性更大!可能在子女結婚之初就擾亂了夫妻關系。
“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的發生”,這個結論從何而來?
2.關于父母出資的定性。
“父母基于對子女的親情,往往自愿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大多數父母出資的目的是要解決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希望讓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這筆出資,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張為借款的情況下,應當由父母來承擔證明責任,這也與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經驗感知一致。”
這是結論推定過程中的第二個邏輯——父母出資并不是出于借款的本意。所以,如果父母主張借款,要拿出證據,這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感知。
直白點說就是:
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是白給的。 如果不想白給,就要證明當時出資時是借款性質。“白給”,從法律用詞上,就等于“贈與”,無償。如果從父母對子女關愛的角度來解釋,還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并非每個家庭的父母都有那么大的經濟實力,很有可能為子女購房會掏空積蓄。那么,對于父母生活又如何得到保障?
以上邏輯給出的解決辦法是,作為父母,如果掏錢給孩子買房、又不想(或者經濟能力不允許)白給的情況下,就得在給錢的時候留好“出資屬于借款”的證據。
現實中,有多少父母在為孩子出資時留好“借款”證據?這屬于大概率情況下的生活常識么?況且,如果就出資問題在父母與子女之間產生爭議,在父母有明確出資證明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保護誰的權益?
“與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經驗感知一致”,這個結論從何而來?
3.關于約定的現實性。
“在一方父母出全資并且在購買不動產后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慮到物權法已經實施多年,普通民眾對不動產登記的意義已經有較為充分的認識,在出資后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認定為是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當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以上這段話很符合現實,在《婚姻法》時代也是遵從了以上邏輯。
這段解釋過程表達的意思非常清楚,也更貼近現實——老百姓不太懂什么法律名詞,已經普及的概念就是房產登記。所以如果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默認的就是給到自己的子女。
“……符合當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這段邏輯,這就如開篇本人感受中舉的例子:講述為什么加法是這么算的常識性道理。但是,等到你開始算題的時候,結論卻告訴你:因為沒有約定好1加1等于2,所以1加1不能等于2。推定過程與結論之間的自洽性,體現在哪里?
更重要的是,在推定過程中有這樣一段話:
“基于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系和特有的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并沒有正式贈與合同的存在,或者說沒有一個書面贈與合同的存在”。
這段分析說的一點毛病沒有——對于父母與子女之間就出資形成書面約定,不具有普遍的現實性。
然而,不具有普遍現實性的東西,卻作為判定房產歸屬、父母出資性質的依據,這到底是在貼近現實還是在脫離實際?
4.雙方父母出資情況下的房產歸屬。
“實踐中,由于房價高企,一方父母可能無力單獨承擔購房負擔,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并不鮮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不僅是家族財產的傳遞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對子女婚姻幸福美滿的期望,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認定為是按份共有與家庭的倫理性特征不相符,也與法律規定有一定沖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在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況下,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
這段話的意思是:如果雙方父母均出資為子女夫妻購房、出資額度不一樣,如果不做約定,將不會按照實際出資額區分份額比例,而是作為子女夫妻共同所有、各自一半——因為,雙方父母出資是寄托了對子女婚姻幸福美滿的期望。
從“理想”上來講——父母都希望子女有一個美滿幸福的婚姻生活——期望、寄希總還是要有的。但是,萬一最終的結果與期望產生偏差怎么辦?預期不是結果,只能是目的,而目的并非必定達成。況且在當今社會環境下,目的達不成的情況,絕對不是可以忽略的小概率事件。所以,萬一子女婚姻出現問題,相當于出錢多的一方父母,為對方多買了單。
用一方父母的錢來為雙方子女買單、甚至為對方子女多買單,這種結論是否合理?是否有違常理?
【結論是什么?】
父母在子女婚后為子女出資購房,房子歸屬(注意:這里僅指房子歸屬)按照《民法典》及有關解釋,可以得出這樣幾個結論:
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房子因為屬于子女婚內所得,所以屬于子女夫妻共同財產。 承認現實:父母與子女之間做出約定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不承認真正現實地存在于中國人骨子里的含蓄,因此沒有“默認”一說。如果對房子歸屬有想法,就必須要約定出來。在承認這種做法不現實的同時卻又把它作為判定結論的依據。 把契約精神與合約混同一談。契約精神,是建立在誠信基礎之上的,并非一定要寫出來,一旦產生爭議時可以推定;而合約是建立在明面基礎之上,沒有說明即認為不存在。 以為最大限度避免了糾紛,實際上極大增加了未來產生糾紛的概率。沒有默認選項,憑約定判定,而約定又是一個不太現實的東西,意味著提前避免糾紛的手段并不普適,所以風險必定后移——未來若子女婚姻產生問題,必有利益損失方;有利益損失的,必定會產生糾紛。這些結論,僅為個人對最高院《關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問題的理解與適用》的推演,無論對錯、有無偏頗,代表的是個人觀點。
按照相關解釋,如果子女經濟實力不夠,父母要打算幫助孩子購房:
如果只想把房買給子女個人,要么婚前買,只登記孩子名字;要么婚后買,記得必須與孩子做個約定,而且登記孩子個人名字。 如果無所謂,那么無須探討以上的邏輯和結論,想怎么買、什么時間買都不重要。 如果父母想對自己的出資有個說法,不希望白給(或者說,對孩子起到一定約束作用),記得讓孩子打個借條。
【結語】
本人一直的觀點是,情侶之間、夫妻之間,錢怎么掙、怎么花、怎么分,是倆人之間的事情,不要及人父母。父母沒有義務為已成年子女的行為買單,父母愿意為子女花錢,是出于對子女的關愛,但絕不是義務;任何一方,都不應該無償占有對方父母的財產。
這里也無意去談論“防不防兒媳、女婿”的意思。父母愿意把自己財產給到自己的子女,這是天然本性;父母不愿意把自己財產給到子女的配偶,沒有不合情理之處,因為雙方之間本就無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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