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個人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申 請 人:深圳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
申 請 事 項:
將本案移送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事 實 理 由:
貴院受理的哈爾濱美汐經貿有限公司訴我公司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應為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為合同糾紛。
由于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著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本案理應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根據原告所提交的證據,被告在深圳市,由深圳市人民法院審理,便于當事人訴訟,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提高審判效率,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因此,對于確定管轄權的案件事實,舉證責任在原告,但現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證明貴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的證據材料。
據上,本案應移送被告所在地即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請貴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在管轄權異議沒有解決之前,貴院“應當停止進行實體審理”,并不得對該案搶先作出判決。
此致
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
申 請 人:深圳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孫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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