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離婚訴訟會不會當場判離(二次離婚訴訟會不會當場判離喝酒不改打罵人)
在起訴離婚案件中有一個雖然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真實存在的現象,那就是:不存在法定過錯情形的一般離婚案件,如果原告二次發起離婚訴訟,法院基本上都會判離。然而,凡事都不絕對。因為法律只規定了夫妻感情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條件,所以法院對于第二次起訴離婚案件仍然會以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定標準進而判決不準離婚。今天,本離婚律師就為大家講解一下法院對于哪些第二次起訴離婚案件仍然有可能不會被判離?
一、婚姻關系維持時間較長且起訴離婚的理由僅是性格、家庭觀念不和,不具有法定過錯情形。雖然沒有具體的時間標準,但是本婚姻律師發現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維持時間達到15年,甚至更久的話,總會有一部分此類案件需要在第三次起訴離婚時才能夠獲得離婚判決。對于其中的原因,也不難理解。比如法官會想:如果雙方性格、婚姻家庭觀念不和,怎么還能維持這么久的婚姻關系呢?經過這么長時間的共同生活,在性格、觀念等方面的差異總會磨合了許多吧?本著能不判離就不判離的理念,再讓原告慎重考慮一次。
二、第一次不判離后雙方的感情有明顯的修復情況。比如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恢復了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外出旅游等較為親密的行為。如果法官確認了這些情況,雙方又沒有法定過錯行為,在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的話,法官便有可能駁回原告的第二次起訴離婚。
三、二次起訴間隔較久。根據法律的規定,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或者撤訴后,原告可以在六個月后發起第二次離婚訴訟。如果六個月的時間剛滿,原告便再次起訴,說明原告難以忍受該婚姻關系,雙方的矛盾非常尖銳,所以有必要判離。與此相反,如果原告在十年后才發起第二次離婚訴訟的話又會說明什么呢?法官應該會認為:雙方不存在尖銳的矛盾,十年都等了,不在乎再多等個一年半載,再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吧。
四、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原告選擇撤訴。有的原告事先也許就知道法院通常會在第二次起訴時判離。于是鉆空子,為了縮短最終的離婚時間而在第一次起訴后不待開庭、甚至法院還沒來得及通知被告的情況,便申請撤訴,然后等上半年再次發起訴訟。對此,法官會認為:第一次起訴離婚的過程中沒有給予雙方充分的溝通、調解以修復感情的機會,這是不應該的,因此應該駁回原告的第二次起訴。
五、雙方均拒絕撫養孩子。作為父母,撫養孩子不僅是法定義務,更是道德責任。即便父母離婚,也要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對于那些起訴離婚后均拒絕撫養孩子的當事人,法官是不會在判決離婚時將孩子強行交由一方撫養的,因為孩子的利益很可能無法得到保證。對于這類離婚案件,法官只有兩個辦法:其一,做通其中一方的思想工作,在其愿意撫養孩子的基礎上,判決離婚;其二,駁回離婚請求。
六、被法官發現雙方離婚乃是惡意串通,借此達成其非法目的。關于這一點本婚姻律師認為是不必多說的。畢竟司法權威不容褻瀆。想要借助司法判決進而達成其它非法目的的離婚訴訟必然不應讓當事人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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