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起訴離婚后需要向法院交納多少訴訟費的問題,是很多當事人非常關心的。根據我國訴訟費交納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根據上述規定,以北京地區普通家庭的離婚案件為例,本離婚律師認為其財產構成通常為一套房屋,價值從300萬元至800萬元不等,折中后按550萬元計算;夫妻婚后的積蓄按照150萬元計算;車輛價值折舊后按照10萬元計算;其余諸如股票、基金、養老保險個人負擔部分等財產按50萬元計算。上述財產總價值為760萬元。按照前述訴訟費交納辦法扣除20萬元免交額后為740萬元。該740萬元的財產需要交納訴訟費為3萬7千元。加上北京地區法院收取的離婚訴訟費150元,共計37,150元。

然而,在實際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未必會足額支付上述訴訟費。原因有如下幾項:

1、離婚案件中的訴訟費是由原、被告雙方分擔的。通常是平均分擔,那么分擔到個人頭上后約為1萬4千元左右。

2、上述訴訟費是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審理時當事人需要承擔的。而一個起訴離婚案件在最開始起訴時,法院通常會先按簡易程序審理。而簡易程序的訴訟費是減半收取的。只要當事人不存在較大爭議,案情也不復雜的話,實際上當事人個人承擔的訴訟費僅為7千元。

然而,根據本婚姻律師多年來的辦案經驗認為:按照上述第2種交納訴訟費的情況其實是很少出現的。原因在于:提交到法庭的離婚案件往往都是當事人存在爭議的,需要法官做大量工作才能做出判決。因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絕大部分會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后才能有最終的結果。

本律師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上述訴訟費只是交給法院的費用,至于律師費、評估鑒定費并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