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通解通讀》第三十七期和大家見面了!上期我們一起了解了《民法典》中遺產類型的相關規定。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讀》為大家介紹遺產分配都有什么規則。

今天,我們邀請專家繼續為大家解讀《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開始學習吧!

嘉賓

龍翼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教授

電視劇中經常會出現親屬間爭奪財產遺產的戲碼,現實生活里也有很多兄弟姐妹因為財產大打出手。法律上,繼承遺產有什么規則?哪些人能當繼承人?哪些人沒有資格繼承?遺產應按照什么順序繼承,又應該如何分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繼承,分配遺產時是否有區別?

我國傳統文化重視法定繼承

中國的傳統文化重視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只在小范圍內實施,因此《民法典》使用多項條文規定,法定繼承時如何判斷遺產的分配額度和繼承順序。

同一繼承順序中,多人符合繼承條件如何分配遺產?《民法典》繼承編第1130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繼承編第1127條對繼承順序做出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配偶、子女、父母;(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無上述1127條中的繼承人,《民法典》繼承編第1129條對其作出了補充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法定繼承方式中,遺產的主要功能不是商品交換而是盡量滿足親屬的生活需要,在這樣的立法理念下,第一順序繼承人被限定在配偶、子女、父母和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范圍內以保障被繼承人的權益。

撫養義務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種情形需要注意,被繼承人有固定勞動收入、獨立生活的能力和勞動能力,不要求繼承人贍養或者履行撫養的義務,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不是繼承人主觀原因造成,而是被繼承人做出的決定,此時繼承人不屬于未盡贍養義務。

小案例

2023年1月4日,南通市某法院宣判了一起遺產糾紛,這是南通法院適用《民法典》宣判的第一案。該案中,被告黃某非朱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朱某的養子張某長期居住海外,故由黃某負責照顧老人。2023年朱某去世,張某在辦理后事過程中,發現黃某曾在照顧老人數年間,將對方銀行卡內的23萬余元取出,于是訴至法院要求黃某返還。

經法院審理認定,這筆款項的性質應屬于遺產。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第1131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黃某幾乎盡了照顧朱某晚年生活的全部義務,因此判決酌情按40%的比例確定黃某應得的遺產份額為12萬元,其余11萬余元返還張某。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多分,符合《民法典》要求的倡導性法律原則,對這類繼承人適當增加遺產分配額度,從而鼓勵家庭成員共同生活、互愛互助。但有勞動能力和一定生活能力卻不工作,以“蠶食”父母財產為生活來源的“啃老族”在繼承遺產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繼承編的司法解釋一規定,對這類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