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最好 新政策(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最好全款房交完幾多天可辦好房產證)
案情:小強和小麗打算結婚買房,但是由于沒有能力一次性出資購買,于是打算貸款購買房屋,但是在署名時雙方發生了不愉快,原因是小強認為,首付款是自己父母出的,理應寫上自己的名字,小麗卻認為,結婚以后也要一起還房貸,理應寫上自己的名字。
這樣的事情在現實中很多,我們也都知道,房產證是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況且根據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所以,如果在婚前購房的,如果房產登記為一人所有,那么如果離婚,另一方只能分割共同還貸的那部分共同財產,而房子卻與你無關。
案情:小強和小麗已經結婚,要買房子,在房產交易中心登記時,小麗只顧簽字,卻沒有發現其中夾雜著一張紙條,聲明放棄共有。在小強和小麗離婚時才發現。
一旦在房產交易中心簽署過這樣的聲明,即便你們是結婚以后購買的房產,也不屬于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也會被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案情:小強和小麗打算結婚買房子,為表誠心,小強出資購買房屋,將房產登記在小麗名下,但后來因為性格不和導致雙方分手,小強要求小麗歸還房屋。
即便房產證是小麗的名字,由于雙方并沒有結婚,小強是可以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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