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對職工探親假的規定(國家對職工探親假的規定)
(1)基本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假待遇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
業單位工作滿 1 年的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工人,與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歸僑職工居住在國外的父母已經去世, 可享受出國探望親兄弟姐妹待遇。
(2)境內探親
①假期
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 30 天。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 20 天(因工作關系或職工自愿2 年探親一次,假期為 45 天)。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給假一次,假期為 20 天。
探親假期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②待遇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按本人標準工資發給,職工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 在本人月標準工資 30%以內的,由本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3)境外探親
①假期
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臺胞職工,出境探望配偶,4 年以上(含 4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 4 年的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
未婚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臺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4 年以上(含4 年)一次的,給假 4 個月,3 年的給假 70 天,2 年的給假 45 天,1 年的給假20 天。
已婚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臺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 4 年給假一次,假期為 40 天。
父母已經去世的歸僑職工,可以出國探望親兄弟姐妹;父母已經去世的臺胞職工,可以探望在臺灣的親兄弟姐妹。歸僑職工和臺胞職工探望親兄弟姐妹, 每 4 年給假一次,假期 40 天,如在境內探親 4 年一次,假期 20 天。
②待遇
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臺胞職工在規定出境探親假期內(含路程假),其工資照發。在境外的醫療費自理。符合國家規定探親條件的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職工和臺胞職工出境探親,其境內段(從工作單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費,按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報銷。境外路費自理。
(4)臺屬職工會親假期
不能享受探親待遇的臺屬職工,接待臺灣親人,可享受 3—7 天的會親假。
去外地會親的,往返途中的時間另給。假期期間工資照發,路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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