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假待遇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

業單位工作滿 1 年的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工人,與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歸僑職工居住在國外的父母已經去世, 可享受出國探望親兄弟姐妹待遇。

(2)境內探親

①假期

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 30 天。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 20 天(因工作關系或職工自愿2 年探親一次,假期為 45 天)。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給假一次,假期為 20 天。

探親假期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②待遇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按本人標準工資發給,職工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 在本人月標準工資 30%以內的,由本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3)境外探親

①假期

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臺胞職工,出境探望配偶,4 年以上(含 4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 4 年的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

未婚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臺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4 年以上(含4 年)一次的,給假 4 個月,3 年的給假 70 天,2 年的給假 45 天,1 年的給假20 天。

已婚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臺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 4 年給假一次,假期為 40 天。

父母已經去世的歸僑職工,可以出國探望親兄弟姐妹;父母已經去世的臺胞職工,可以探望在臺灣的親兄弟姐妹。歸僑職工和臺胞職工探望親兄弟姐妹, 每 4 年給假一次,假期 40 天,如在境內探親 4 年一次,假期 20 天。

②待遇

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臺胞職工在規定出境探親假期內(含路程假),其工資照發。在境外的醫療費自理。符合國家規定探親條件的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職工和臺胞職工出境探親,其境內段(從工作單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費,按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報銷。境外路費自理。

(4)臺屬職工會親假期

不能享受探親待遇的臺屬職工,接待臺灣親人,可享受 3—7 天的會親假。

去外地會親的,往返途中的時間另給。假期期間工資照發,路費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