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律(現在的離婚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離婚時的財產處理
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則在離婚時不發生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有財產實行法定財產制及夫妻雙方約定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離婚時則須對共同共有財產部分進行分割。
1、婚姻存續時分割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共有基礎沒有喪失),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2、離婚時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離婚時唯一可以少分或不分的情形)
3、離婚后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二、撫養義務與探望權
1.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三、離婚救濟
(一)離婚困難幫助請求權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經濟補償權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1、主體:無過錯方訴過錯方;(排除雙方都有過錯情形)
2、事由:(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不忠和暴力)
3、程序要求: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判決準予離婚為前提條件
(1)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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