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女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想要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這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很常見的。而我們都知道,協議離婚需要男方雙方簽訂離婚協議,那么離婚協議應當怎么簽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呢?

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典對于這個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據此可知,男女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在內容上,需要明確以下幾項內容:

1、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通常的表述是,男女雙方因感情破裂,經協商一致,自愿離婚,解除婚姻關系。

2、男女雙方對于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一致意見。通常的表述是,經雙方協商一致,男女雙方婚內共同生育的子女某某某的撫養權歸男方(女方)撫養,另一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X元,直至某某某年滿18周歲為止。

3、男女雙方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處理。通常表述是,男女雙方婚內取得的共同財產,XXX歸男方所有,XXX歸女方所有。

只要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于上述幾項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然后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則離婚協議就是有效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