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精神病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監護人義務
未成年人監護人順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監護人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以案釋法:家住某市的少年小張原本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但一場車禍奪走了父母的生命,事故發生后,小張一直住在孩子姥姥姥爺家,由老人照顧。一天,小張的爺爺奶奶找到小張,執意要將小張帶走,雙方就孩子撫養問題產生矛盾。經多次調解并在征求小張的意見后,達成了一致的監護協議,確定小張由姥姥姥爺撫養,法院對這一監護協議也予以了確認。)
協議確定監護人
村(居)委會、民政部門、法院指定監護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法院指定監護人
村(居)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協商書面形式確定監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以案釋法:張大爺無兒無女,老伴兒因病去世。為了解決自己年老后的撫養問題,避免以后老無所依,張大爺與長期照顧自己生活的李女士與2023年5月簽訂了監護協議。
協議載明:李女士有權在張大爺出現精神、智力狀況異常等跡象時,向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提出對張大爺精神、智力情況鑒定的申請,在監護生效條件滿足時,即人民法院宣告張大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時,指定李女士為張大爺的監護人等事項,并對上述協議辦理了公證。
2023年9月,張大爺經醫院診斷患有阿爾茲海默癥,生活無法自理。李女士于2023年11月根據公證協議向區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張大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其為監護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張大爺系阿爾茲海默癥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法院采納鑒定意見。
法院認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2023年5月,張大爺與李女士簽訂監護協議,約定在張大爺被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時指定李女士為其監護人,并辦理了公證。故李女士要求作為張大爺的監護人,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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