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方式一般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不管是什么形式的離婚,都必須符合條件。一般來說,訴訟離婚是比較麻煩的。在第一起訴訟離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不對離婚作出裁決。那么,有多少次自動離婚?你收集什么樣的離婚證據?

多次起訴離婚,自動判決離婚。

司法社會實踐中,第一次進行起訴離婚的,法院系統通常我們不會影響判決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的一般會判離。在法院的審判工作流程中,一般要先調解離婚,調解不成功,法院才會判決結果是否可以離婚。但如果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的情形之一,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㈠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關系不和他們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核心是“夫妻關系是否已經真正破裂”。對于訴訟離婚,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如果證據不足,就不會決定離婚。可見,想要起訴離婚一次,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其次是取證。但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還是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就要想辦法找證據證明。

離婚該收集哪些證據呢

1、如果沒有對方曾有過錯的,那么對于對方親筆所寫的保證書等可以作為研究證明過錯的證據;

(二)照片、錄音、錄像等證據必須依法取得,否則不予受理;

3. 來自朋友、鄰居、同事和家庭成員的證詞

4. 結婚證、房地產證、身份證等;

5、銀行存單、股票賬戶等,可以通過證明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6. 家庭暴力等離婚法律情形之一的證據,可以留作體檢;

但應該注意的是,證據并不局限于上述類別。此外,希望離婚的一方應收集盡可能多的不利于自己的證據,最好是一系列證據,以便使法院相信證據的真實性。

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在訴訟離婚情形下,人民通過法院以調解為前置工作程序,對于我們判斷夫妻之間感情問題是否確已破裂,主要從傳統婚姻制度基礎、婚后感情、離婚經濟原因、夫妻社會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分析判斷。然而,在實踐中,法官可以作為企業某一婚姻家庭關系的“旁觀者”,即便其再換位思考,也很難將自身發展完全“代入”某一方面具體的夫妻財產關系管理之中,可能會導致遇到困難較多判斷一個難題。這也就出現了當事人意欲堅決離婚,而法官卻試圖從客觀環境角度綜合判斷不準離婚等諸多“兩難境地”。民法典在婚姻法以及其他相關國家司法人員解釋的基礎上,增加了一些相關信息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即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經人民需要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