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的年齡是多少(上海晚婚晚育的年齡是多少)
晚婚晚育標準是:女的滿23周歲,男的滿25周歲結婚屬于晚婚。女的滿23周歲后十個月生育的算晚育。好處是:有利于學習和工作。有利于青年的身體健康。有利于家庭幸福。有利于子女的成長。
【法律依據】
《婚姻法》規定,女性年滿二十歲,男性年滿二十二歲,方可結婚。晚婚是指初婚男女雙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推遲三周歲,即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持一孩《生育證》生育第一個孩子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所謂”晚育”,是指女子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晚婚晚育是我國婚姻法所鼓勵的,也是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
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條例和辦法中都有對晚婚晩育者進行獎勵、優待的具體規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的規定,女職工享受98天的產假。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此基礎上又對晩育的婦女規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延長產假的獎勵,各省獎勵的時間差距較大。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6條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根據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的規定,晚婚晚育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長的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別獎勵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獎金一般照發。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16條的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
而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0條的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產假。
本案中,周笑已經年滿24周歲,完全符合晩育的法律規定,應當享受晚育假期,即在原來98天的產假的基礎上再增加30天的假期。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6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25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7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16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
第20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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