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婚姻法離婚規定(最新婚姻法離婚規定2023)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規:
1. 新增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的范圍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2.放開了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絕對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3. 放寬了脅迫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起算時間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新增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請求法院撤銷該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無過錯方在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中可請求損害賠償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6.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
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另一方對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7.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除了工資及獎金、生產及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及約定婚前財產共有等夫妻共同的財產之外,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8.新增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同確認,規定了“共債共簽”、“共債共需”、“共債共用” 認定標準
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9.新增婚婚姻關系存續期內,依法可分割共同財產兩種情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10.新增親子關系確認規范,父母可以提起訴訟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11. 新增協議離婚設置三十天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2.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應判離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13.更加保護無過錯方權益,對過錯方少分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4. 明確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5. 新增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要求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給付撫養費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16. 夫妻離婚時,不滿2周歲的子女,原則上由女方直接撫養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17. 新增夫妻一方揮霍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不分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
18、對收養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較大的調整
增加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條件;刪除了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僅限于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凡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要求,不再限于男性收養女性的情形;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的規定。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19.增加離婚家務補償制度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與原婚姻法的規定相比,民法典放寬了家務補償的適用條件,使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民法典確定的離婚家務補償制度,既承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也從實質上實現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則,保證了處于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雙方共同享有權利,共同負擔義務,促進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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