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判賠償多少錢合適(重婚罪判賠償多少錢左右)
婚姻家庭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實際生活中,因重婚導致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一方受到另外一方的欺騙造成婚姻無效,還有一些則是雙方當事人惡意成就的結果。重婚行為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夫妻感情和婚姻關系,同時也破壞了社會秩序。因一人的過錯導致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對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無效婚姻中無過錯方實施權利救濟,是符合我國社會倫理和法律的價值取向的;也能彰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
案例簡介
李某于2010年3月3日與吳基在民政局登記結婚,2023年9月7日原告蔣某與李某在民政局登記結婚。2023年8月13日,經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處罰:解除蔣某與李某的非法婚姻關系。2023年12月6日,蔣某向法院起訴,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5萬元,對此李某辯稱: 并沒有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失,不應對其賠償。李某在與蔣某交往時就明確告知過蔣某,自己與他人存在婚姻關系,但蔣某是因想購買房屋所以主動與李某登記結婚。蔣某作為有文化的公務員,不可能不對自己有所了解,甚至調查清楚就交往并登記結婚。
爭議焦點
1. 被告李某因重婚導致雙方當事人婚姻無效,蔣某是否有權請求李某賠償損害?
2. 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作為無過錯方的蔣某是否有權請求其賠償精神損害,怎么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經審理法院認為:蔣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因李某重婚而被認定為非法婚姻關系,并已由生效判決解除。現本案應屬因雙方同居關系所產生的糾紛,因李某的重婚行為,導致蔣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非法且被依法解除,且沒有證據證明蔣某在雙方登記結婚前知曉李某系重婚,李某為過錯方,且青行為給蔣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李某應當內蔣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的李某重婚情節,法院酌情認定李某支付蔣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對蔣某訴請超過該部分的精神損失費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蔣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
律師解讀
本案中因為一方有重婚行為,導致雙反的婚姻關系無效,只能屬于同居關系,那么對于不知情、無過錯的一方難以想象在這段關系中會遭受何種打擊,其也當然有權主張損害賠償。那么,應否賠償、賠償多少就應以具體事實具體分析。
一方涉嫌重婚,另一方是否有權請求賠償損害?
因一方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重婚一方必須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即存在某種故意,另一方無沒有過錯,若另一方明知他人已結婚仍與其登記結婚的,或者在雙方當事人惡意成就無效婚姻的,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害的權利應當不受保護;對此重婚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另一方確有故意,存在過錯。此外,根據民法的基本原理,損害賠償必須是以過錯行為導致被侵權人損害事實的發生,且過錯行為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對于無效婚姆中無過錯方的損失事實,一般認為有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無過錯方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害。
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無過錯方有權請求侵權行為人賠償精神損害,法院應依據法律規定確定賠償金額?
重婚案件中,行為人一般具有重大過錯甚至違法行為導致婚姻沒有法律約束力,嚴重侵害了無過錯方的人格尊嚴,對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婚姻不忠行為嚴重侵犯了夫妻另一 方的配偶權,給配偶一方帶來精神上、心理上的無法愈合的傷害,具體到本案,李某與配偶還未離婚便與蔣某登記結婚,法院并未支持其無須支付蔣某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從本案的審理來看,重婚案件中,對無過錯方精神損害的救濟是必要的,維護了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發揮法律職能,減輕其在精神上的創傷與痛苦。更是有利于減少類似侵權行為的發生,進一步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此外,重婚導致婚姻無效,對于精神損害,無過錯方有權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形式,對于給無過錯方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還可以一并適用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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