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亞某與姚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某省民政廳涉外婚姻登記服務中心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1月27日,德國某地方法院裁定亞某與姚某離婚。2023年4月4日,德國某高等州法院裁定,該離婚判決生效,雙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承認該外國法院的判決。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案時,姚某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姚某為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為中國某區;亞某為德國公民,其居住地為德國某市。現亞某訴至姚某戶籍所在地法院,雙方就姚某戶籍所在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產生爭議。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律師分析:

1. 何為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和另一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雙重國籍人)之間的婚姻。在中國即指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包括外籍華人、在我國居住的外籍僑民及無國籍人等)之間的婚姻。中國公民,包括具有中國國籍并居住在中國的人,以及原為外國血統的外國人,但現已喪失或放喪了外國國籍,加入了中國國籍的人;另一方必須為外國人,包括外國血統的外國人,中國血統的外籍人,定居在中國的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

2.涉外婚姻的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及相關法律規定,涉外婚姻離婚的管轄權分為以下五種情況: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同樣有權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案例分析

本案中,姚某系中國公民,對其離婚案件我國法院具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雖然亞某與姚某的婚姻經外國法院判決離婚,但雙方均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判決,因此,該外國法院的判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亞某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姚某目前也不在國內居住,但姚某的戶籍及中國某區,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故姚某戶籍地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三條規定:“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五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七條規定:“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2023修正)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2023修正)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雖經外國法院判決,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不妨礙當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