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點:經常有當事人經常咨詢,自己提出離婚,但對方死活不同意,如果起訴到法院進行訴訟離婚的,擔心對方不到庭怎么辦?如果對方不到庭法院就沒法判決了嗎?原告是一直不能離婚嗎?其實根本不是,法院同樣可以依法進行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也就是說,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通知被告應訴答辯,但如果被告不配合訴訟的,不接收原告的起訴材料或者故意躲避的,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公告向被告送達,公告期滿,即視為已經送達給被告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也就是說,法院正常送達傳票后,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再次傳喚,如經兩次以上正常傳喚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仍然拒到庭的,如果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被告強制到庭。

最關鍵的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也就是說,法院用包括公告在內的送達方式傳喚被告后,經過合法傳喚程序后,仍然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就是只有原告到庭的情況下,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做出判決。

所以,在民事訴訟中被告拒絕配合的,可能審理的時間會變長了,但依法不影響原告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甚至被告不到庭訴訟,視為主動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在證據采信上對原告有利。為了更好的說明相關的法律問題,現在小編分享一則實務案例,以供大家參考。

案情簡介:被告于2008年5月22日因挪用資金罪被某區人民法院判刑7年,被告服刑期間,原告與被告未及時辦理離婚手續。2023年4月20日被告減刑提前釋放。被告長期有賭博行為。原告與被告已完全沒有夫妻感情,無法共同生活。從被告釋放至今已有兩年多時間,雙方一直分居,原告也不知道被告在哪里,特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潘某甲未答辯。因此,原告向法院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子潘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0元。

判決觀點: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雙方長期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在收到案件應訴材料、證據材料后,未應訴答辯,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張,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離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雙方的兒子潘某乙已經年滿13周歲,其表示愿意與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也未答辯,法院認為,小孩由原告撫養為宜。原告請求被告每月支付4000元撫養費,被告未答辯,法院支持原告的請求。

判決結果:據此,法院判決準許原告徐某與被告潘某甲離婚。原、被告的婚生子潘某乙由原告徐某撫養,被告潘某甲須自本判決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4000元,至小孩年滿18周歲為止。

律師點評:上述的案例中,被告潘某是收到了原告的起訴材料的,這一點與完全找不到被告還有區別,需要進行公告送達又不一樣,其在明知道原告的起訴后,拒絕出庭應訴答辯,對原告的離婚請求采取放任的態度。因此,法院采取原告的陳述,認為雙方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假如被告到庭答辯不同意離婚的,正常情況下原告還需要就夫妻感情破裂進行進一步舉證,否則法院可以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

不過,小編也提醒對于被告不到庭的離婚訴訟,法院一般是采信原告的主張,可以判決離婚。但是并非絕對,有也許多判例中要求即使被告未到庭應訴答辯的,原告依然需要提供確切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僅有陳述的,法院也可能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