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對方不到庭(離婚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生活中,夫妻之間日子實在過不下去了,一方要離婚,另一方不肯離,此時要求離婚的一方只能起訴,對簿公堂。那么,離婚訴訟中被告不出庭,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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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被告不出庭,怎么處理?
山西嘉義銘律師事務所梁芳律師解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訴訟代理。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類型: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對兩種被告不到庭的離婚案件,法院的審理方法是:
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其處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法院會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
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是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這種情況下,法院會依法缺席判決。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這種情況下,法院會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梁芳律師解析:
除了上述情形外,還存在著這一情形: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離婚后,其小孩無人護理等多方因素的考慮,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審理。
這種情況下,法院的處理方法是:對此類離婚案件的處理,首先會多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審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應訴,以便法院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果通過法院多方做工作,監護人仍不愿出庭應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監護人拘傳到庭。
其實,在大量的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方下落不明,法院無法通知其到庭參加離婚訴訟,那么法院首先會將訴訟文書公告送達,期間中止離婚訴訟的進行。待公告期滿后,被告人仍不出現,法院會根據現有的證據進行缺席判決,但是離婚案件是涉及人身關系的,強調雙方必須到場且知情,因此大部分法院會選擇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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