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補償款(離婚后補償款未支付對方可以要求凍結財產嗎)
導 讀
因家庭矛盾夫妻倆分居,北京一男子在此期間獨立撫育孩子承擔了較多義務,后起訴離婚并索要補償款。近日,北京密云區人民法院通報該起了案件。
分居期間獨立撫養孩子
離婚男子獲家務補償1萬元
2023年,劉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結婚,并于2023年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兩人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不久便分居生活。孩子一直跟隨劉先生一起生活,王女士只是偶爾對孩子進行探望。劉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孩子由自己撫養,王女士補償6萬元。王女士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支付補償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先生要求離婚,王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準許。對于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角度出發,確定由劉先生撫養更為合適。另外,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劉先生出示的證據,劉先生確實負擔了較多的撫育子女的義務,劉先生對于子女撫養貢獻更大,王女士應給予一定的補償。
最終法院判決:準許劉先生與王女士離婚,婚生子由劉先生撫養,王女士承擔一定的撫養費。與此同時,王女士支付劉先生補償款1萬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律專家釋法
北京密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沈濱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結婚之后,原則上推定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相等,付出相等,因此離婚時平均分割財產,看似對雙方都進行了平等的補償,但為家務付出較多的一方,還有著能力提高、學歷增長等無形中的犧牲,因此這一條款是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一方作出的更加清晰的保護。
《民法典》新規明確肯定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男女在家務勞動的地位是平等的,每個人在家庭中都有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家務補償制度的價值在于肯定夫妻一方對家庭所做的貢獻,更有利于促進家庭及社會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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